常宁市积极探索纪委派出机构规范化管理制度
编辑:易祖海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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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部署,2010年初,常宁市启动了对原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的改革试点。在整合力量的基础上,于2010年9月挂牌成立了四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常宁市纪委统一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为确保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范运行,常宁市纪委就派出机构的规范管理建立了一系列制度。
一是派出机构工作职责和范围的制度。包括《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工作职责》、《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副局长工作职责》、《常宁市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职责》、《常宁市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权限》、《常宁市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制度》等。规定纪工委、监察分局可以受理信访、举报和申诉,但受理的所有信访举报件和申诉件必须及时上报市纪委信访室统一归口登记,再由市纪委信访室按程序报相关领导签批。其申诉件交申诉、复查领导小组办理。经市纪委常委会批准或有关领导对信访件签批意见后,可以初步核实所辖单位(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初核后对掌握的全部资料情况,要及时报签批信访件的领导。纪工委、监察分局采取评析所辖单位(部门)日常工作报告、开展专项巡查、驻部门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二是派出机构与市纪委监察局和派出联系单位关系的制度。常宁市纪委通过制定《常宁市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流程图》,明确了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各方的关系。《流程图》规定市纪委、监察局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汇报工作,对市纪委常委会负责;市纪委、监察局各室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协调、业务指导与配合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管辖的市直单位(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同时接受所辖单位(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
三是派出机构干部人事、财务、后勤保障制度。包括《常宁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常宁市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以及《方案》中关于队伍建设与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这些制度和规定明确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的予以交流。交流可在各纪工委、监察分局之间进行,也可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之间进行,还可在市直其他部门之间进行;任职时间较长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转任同职级的行政及其他职务;对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予以提拔重用。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工资关系、福利待遇、医疗保险、退休保障等按照市纪委机关人员经费标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常宁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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