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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实行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联络组制度

编辑:蔡成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2008年,长沙县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对县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为强化派驻机构的职能职责,整合全县纪检监察资源,长沙县在设立派驻机构的同时,积极推行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联络组制度。

    联络组的构成及工作方式。按照“职能相近、业务相关、兼顾平衡”的原则,将全县23个镇(街道)、45个县直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为5个联络组,县纪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局)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平时,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在所在单位履行职责,遇有比较重要的工作时,由联络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召集本组内的纪检干部,集中力量共同完成有关任务,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机制。联络组主要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月工作例会、听取汇报、调查走访、督查指导、联合监督、参与查办案件等方式开展工作。

    联络组主要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负责督导检查所联系的派驻机构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决议、决定等情况,定期听取派驻机构工作汇报;负责指导所联系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重点工作、专项工作进行联合督导检查;负责协调整合所联系系统的派驻机构力量,对驻在部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帮助解决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向县纪委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通过联络组整合资源,强化监督。联络组有效整合了人员和监督力量,加强了横向联系,特别是有利于解决派驻机构力量分散、合力不足的问题,防止派驻机构 “边缘化”。(长沙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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