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防止以权谋私的“利益声明”制度

政府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手中握有决策权,而参与决策的过程往往成为某些人堂而皇之地以权谋私的过程。例如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议甚至决定将一项工程给予其亲朋好友或“合作伙伴”的公司承建,然后从中秘密接受好处。为了防止此类冠冕堂皇的以权谋私现象,英国针对高官制定了一项利益声明制度,即在参与决策之前先说明拟决策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利益内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及子女的任职情况等。其重点和目的是查找出可能构成冲突的利益,防止以权谋私。
利益声明制度简单易行,特别对于防止建筑领域的腐败具有借鉴意义。有关领导在开会研究决定工程承包单位之前,先说明本人与参与竞标公司的利益关系,特别说明自己的配偶、子女、亲戚、朋友是否参与其中。如果构成利益冲突,就必须回避。
一、决议规定
英国的利益声明制度要求高官在参与某一事项的辩论、决议、决策之前,先说明自己与该事项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其目的是让同僚们了解他既有的或潜在的相关利益,甄别他言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197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在议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的任何辩论或议程中,在与其他议员、部长、文官就某事项交涉或交换意见时,议员必须首先声明个人的有关利益或任何性质的好处,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无论是过去的、现在的、还是将来的。”
利益口头声明比利益书面申报范围更广,除现有利益外,增加了过去曾存在的利益和将来可能产生的利益,而公开未来利益可能更必要。如果一项立法或事项与议员的预期经济利益有关,可能给他带来好处,这时“坦白”是至关重要的。议员要首先自我判断一下,他的经济利益是否与将要进行的辩论、会议、议程等有关联,如果会引起别人对他公正行事的怀疑,就必须声明。发言时先声明个人利益,再进入正体。多次审议同一事项,只在第一次声明。声明要简明扼要,让听者能了解其利益性质即可。
二、声明的场合
需要声明个人利益的有以下场合:议会辩论,审议法律草案,常设委员会会议,建议修改议案或动议等。自1995年起,提出书面动议或者签名附和动议时也要声明个人利益,并在议事日程表本人名字后打印上(R)的标志,或者在申请动议表格的相关栏目中注上记号。印有(R)的标志,说明有利益声明,否则便被认为没有需声明的利益。
申请休会辩论和紧急辩论时要声明个人利益。一旦申请被批准,申请人有责任提醒日程安排办公室在日程表上注明利益声明情况。如果被允许在大会上提出紧急辩论申请,申请人应在发言中首先声明相关利益情况。
议会常设委员会在选举委员会主席之前,要求每位委员向委员会秘书递交一份详细的个人经济利益材料,并在各委员中传阅。选举后,当选的主席首先要求每位委员申明本人与委员会职能范围和主要工作可能相关联的利益。委员们发现个人利益与某项调查事项有关联,应尽早声明。若个人利益与证人构成关系,应在听证会上重复声明。若个人利益会直接受到调查的影响或调查事项直接关联到本人有利益的单位,应回避参与调查。若调查听证会公开进行,委员们应在公民旁听的情况下公开声明。若调查听证会私下进行,委员们应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声明。声明情况要记录在案。
总之,为了谨防高官以职位谋私,英国规定要求议员在履行几乎所有的议员职责中都要先声明个人的相关利益。“甚至在私下里与同事、部长、文官谈话或书信,欲施加影响,也要首先申明个人的相关利益。”这样形成一种制度,大家互相监督。
三、限制和回避
当议员所申明的利益发生利益冲突,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进行限制或回避。譬如,当一名议员曾经或正在或将要从议会之外的某个单位(或个人)接受经济好处,他就不能主动提议一个涉及那个单位或类似单位、行业的事务或利益的议会议程,包括不能提出议案或请愿,不能要求休会或辩论,不能提出动议、修正案、草案报告,不能附议等。同样,在议会辩论中,他不能发表任何有游说性质的讲话。如果议员是一个公司的董事,他就不能在议会任何活动中为该公司争取减税、补助、限制竞争等特别优待,也不能主动提出涉及类似公司或行业的议程。如果议员担任一个行业协会、工会、专业技术机构、慈善组织等的顾问,他就不能提倡给那个组织以优惠政策,也不能从言行上支持针对那个组织的运动。如果议员的住宿由一个地方政府无偿提供,他就不能为那个地方政府争取好处。如果议员在某个公司有经济利益,他就不能参加解决涉及那个公司的问题。(孔祥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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