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制定《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日前,河北省衡水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的规定》,实现了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经常化、制度化。 一是明确备案内容。规定要求四类重大事项必须报告:1、县市区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特别是关系民生的项目以及城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2、县市区重要人事安排事项,包括干部调配、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干部奖惩等;3、县市区大额财政资金安排事项,及其他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财政资金安排事项等;4、县市区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恶性事件等影响重大的事项。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县市区党委、政府为报告备案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报告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要求县市区党委、政府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及责任人,负责上报备案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是明确备案要求。要求除紧急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外,其他重大事项需于事项发生30日内上报。报告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决策事项的前期谋划(包括提出建议、调查研究、拟订方案、论证评估及征求意见情况等)、研究过程及结果(包括班子成员表决情况,特别是持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发言情况等)、推进安排和责任落实情况,以方便监督审查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更细致、更全面、更客观的审查。 四是明确受理机构。市纪委为县市区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工作的受理机构,负责对备案材料的收集、审查、建档及对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重点审查决策依据是否科学、充分,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合法,决策过程是否民主、公开,工作责任是否明确、落实。同时采取廉政谈话、专项巡查、执法监察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五是明确追究责任。1、对不按时报告,或隐瞒、编造等不如实报告的,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2、对决策依据不充分、决策程序不规范、决策过程不民主、决策结果不公开的,将建议暂缓决策事项执行,责令按照规定要求重新议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对因决策失误及责任不落实,造成恶劣社会经济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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