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16项禁止性规定防范利益冲突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出台《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相关领域腐败问题。
《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中的行为作出了16项禁止性规定,其中多数规定都是杭州市对近几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进行总结分析后提出的。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提出禁止国家工作人员默许、纵容、授意有关单位以各种名义违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变相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截留土地出让收益,违规改变用地性质和调整规划容积率等。针对公共产品采购领域,提出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指定、暗示或推荐产品品牌或供应商,或与供应商、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向供应商、中介机构泄露内幕信息,排斥潜在投标人,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针对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领域,提出禁止国家工作人员默许、纵容、授意下属单位或工作人员虚报、冒领、套取、出借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房修资金、扶贫帮困资金、支农资金、救灾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或将上述资金违规用于质押、担保贷款、购买股票和国债等。
《规定》还通过细化利益公开制度、利益回避制度、不直接分管制度、离职后行为限制制度、全程审计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等“六项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杭州市明确了处理的依据、原则、尺度和标准。总体分三个层级,一是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二是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先免职,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三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古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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