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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屏县规范县委书记“五权”确保“阳光”选人用人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1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

 

  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云南省石屏县制定出台《中共石屏县委关于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办法(试行)》,围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动议、提名、酝酿、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明确采取全程差额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非定向预推等方式,规范县委书记的用人行为。

 

  一、细化动议环节,规范县委书记“调整动议权”

 

  在县委书记调整动议干部时,做到四明确:

 

  一是明确动议条件。规定在全县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领导班子整体结构需要改善时,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时,机构改革、换届需要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有明确要求时,才能提出干部调整动议。

 

  二是明确动议原则。在调整动议干部时,按照“三提两不”原则,即县委书记只提动议的方向原则、标准条件和基本要求,不提具体人选,不指定具体选任范围。

 

  三是明确动议程序。县委书记在提出干部动议时应听取组织部门动议建议或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才能作出动议决定。作出动议后,由县委书记责成组织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调整配备领导班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时限和方式。

 

  四是明确干部调整幅度。除换届调整外,县委书记每年动议干部不得超过4-5次,每次调整干部应控制在县管科级领导干部总数的15%以内。

 

  二、拓宽提名渠道,规范县委书记“提名推荐权”

 

  除个别不宜公开提名的岗位外,其他县管科级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县委书记责成组织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岗位和任职资格条件。根据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干部采取不同提名的方法,对县委管理的副职和一般正职岗位,由县委组织部差额提出参考人选,在县委委员中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提名或个人署名推荐;对县委管理的重要部门正职、乡镇党政正职岗位,由县委组织部采取提名人选职务不定向、推荐和使用适当分离、全县范围内统筹配置的非定向预推方式产生提名后备人选。提名推荐的人选或预推产生的提名后备人选,按照不少于拟任职位1:2的比例差额提出正式提名人选建议,进行差额民主推荐。推荐时,按照不少于拟任职位1:2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三、加大沟通协调,规范县委书记“组织酝酿权”

 

  在召开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由县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共同进行差额酝酿。根据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情况以及个别酝酿意见,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意见进行沟通酝酿。对在酝酿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且理由充分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以及纪委、检察、监察、审计机关否决的拟任人选,不得提交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

 

  四、严格票决程序,规范县委书记“主持决策权”

 

  实行差额投票表决制度,在讨论提拔任用县属部门正职和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时,由县委全委会无记名差额投票表决;讨论提拔任用其他干部时,由县委常委会无记名差额投票表决。实行县委书记讨论决定干部末位发言制度,在讨论决定拟调整任用干部时,县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不得抢先发言定调子,作出任免意向性决定。

 

  五、落实责任追究,规范县委书记“监督管理权”

 

  在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过程中,按“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除会议推荐采取无记名投票外,其他推荐提名均实行署名提名,并写出署名推荐材料,如实介绍情况,说明推荐理由、使用意向以及与被推荐人的关系,明确提名责任。实行用人行为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县委书记应监督县委其他成员、干部人事工作职能部门遵守和执行选人用人政策法规,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据云南省纪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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