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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反腐败体系简述及思考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1-04-12 10:11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

 

    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彻底消除腐败。一般来说,腐败是指权力的滥用,包括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得不正当利益。腐败的蔓延将会导致一国经济发展的停滞、社会不平等加剧乃至社会管理体制的崩溃。面对腐败消耗的经济、政治、社会成本,各国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现就澳大利亚的反腐败体系做扼要介绍,并对完善我国反腐败体系提出两点建议。


       一、澳大利亚的反腐败体系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反腐败体系也由联邦和州两个部分组成。

       (一)联邦和州警察局
       警察内部反腐是澳大利亚一个很重要的反腐败内容,此方面的投入非常大。警察局内务部主要调查涉嫌犯罪警察的收受贿赂和渎职案件。内务部的警官在警察局内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人,警察犯罪属于高智商犯罪,其反侦查能力很强、警觉性很高,因此内务部还设有便衣部门。警察凡是被举报的,他的品行调查结果未出来之前将不得升迁。调查时可以对涉嫌警察采取刑侦措施,而案件侦结后未发现问题,将打出报告给其上司,可以晋级。警察的同事、上级发现该警察有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不举报,将被撤职、降职。

       (二)联邦和州犯罪案件调查局
       联邦和州犯罪案件调查局的调查对象主要是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主要管辖特殊的犯罪案件,不受地域限制,如国际间的贩毒、洗钱、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行贿等(这些犯罪已超出警方力量所能承担的范围)。为保证其有效履行职责,调查局被赋予强有力的权力,包括国家司法权赋予的调查权,有权秘密搜查;有权聆听案件,召唤证人;有权要求被调查人员答复问题或者出示文件,被调查人必须回答,无权沉默;有权拘捕、监听电话及安排保护证人等;有权介入警方调查的案件,有权查资金走向,金融机构对1万元以上的存取款资料定期交给国家犯罪案件调查局。银行职员认为存取款可疑的,有义务向国家犯罪案件调查局报告。案件调查局的惩处力度,是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比拟的。“只要这个人有错误,哪怕是一澳元的问题,我们足以使这名公务员免职、辞职、降职,这是最低限度的处理。”   

       (三)联邦执法公正委员会
       由于联邦警察局和联邦犯罪案件调查局调查的对象特殊,权力很大,为此,2006年澳大利亚成立了联邦执法公正委员会,专门管辖联邦警察局和联邦犯罪案件调查局的人员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调查调查者,以保证他们公正和正直执法。委员会对司法部长负责,其工作重点不仅是调查上述两个部门人员的犯罪行为,更强调预防,注重帮助他们找出腐败漏洞,增强反腐败意识。一般情况下,执法公正委员会只调查高级人员和严重犯罪,包括贪污贿赂和有组织犯罪行为,对于小的犯罪行为,也可以交给上述两个部门调查处理,并要求他们向执法公正委员会汇报。执法公正委员会的调查手段有强迫做证、窃听等。

       (四)联邦和州监察专员办公室(署)
       澳大利亚从上世纪70年代起就建立了行政监察制度。联邦政府监察专员由内阁总理任命。监察专员办公室的主要职务是:监督政府及其公务员依法行事,受理公众对政府各部门不合理决定、不良行为和遭受政府不公正伤害等方面的投诉,改善政府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正。澳大利亚监察专员办公室致力于一种观念,即公众的投诉是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一种赠予,将其视为获取反馈及改善服务的重要机制,是一种积极的正面的事情,而不是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监察专员及其监察专员办公室具有调查权,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监察专员及其委托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回答,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文件和其他物品,有权进入政府机关内部进行检视,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前来宣誓做证。调查完毕后,监察专员认为应当采取救济措施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监察专员有调查权、建议权,但没有处分权。如果有关单位不采纳监察专员的处理建议,监察专员可以把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上报政府总理或者议会,也可公开发表,借助舆论施加压力,使问题得到处理。

       (五)国家审计署
       该署是一个独立的专门机构,向议会负责。其职责是对联邦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公司等单位的财务以及工作效率和效益等进行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议会报告。审计长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除非工作失职或者违法犯罪,并经议会两院多数票通过,不得免除其职务。

       (六)反腐败独立委员会(ICAC)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地方拥有立法权和自主权。联邦目前尚未设立廉政公署,但新南威尔士、昆士兰、西澳三洲效法香港模式,已设立反腐败独立委员会(廉政公署),由于各州法律不同,可能委员会名称不同,但工作的内容性质是一致的。反腐独立委员会主要是反警察和政府官员的腐败。主要任务是调查腐败案件、预防腐败现象、教育拒腐防变,下设法律部、调查部、预防教育部,独立于政府之外,向各州的议会负责。独立委员会的特权有:一是不用搜查令就可进入某些地方主要是进入政府的办公场所(警方则必须有搜查令),还可扣押证据,强制公民提供证据。二是有权调查计算机记录。三是强迫证人作证,如证人逃匿,委员会委员长可下令逮捕该证人。拒绝作证将由州高等法院以藐视法律罪处罚,委员会也可以伪证罪将其送入拘留所直至作证,目的达到后,写出报告交议会,说明该证人伪证罪不成立而释放。四是委员会委员可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证人、犯罪嫌疑人不能拒绝回答问题。五是可采取秘密侦查手段,监听监控照相等。六是有权写报告给议会并可在媒体传播,认为需要的,可提请检察官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七是与其它委员会有密切关系,交流信息与资源。所有政府部门都有义务向委员会报告本单位发生的腐败案件。

       (七)国有公司、学校、私营企业的反腐败机构
       澳大利亚十分注重社会反腐。澳大利亚国家所属公司、学校等都依据《受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要求,在本单位设置一名反腐官员。任何单位职员发现腐败或可能出现腐败的情况都要向其汇报,由其视情况报告给反腐独立委员会或其它部门,职员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澳大利亚还设有私人领域调查局,可以受理对行业、公司、企业的投诉。此调查局有政府人员参与,但没有处理权。
       澳大利亚银监会、证监会等主要负责对公司、企业的监控,可以调查公司、企业人员是否受贿,是否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一旦发现贿赂行为,将被处以所获利益三倍以上的重罚。

       二、关于完善我国反腐败体系的两点建议

       (一)设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
       澳大利亚的反腐败机构是多方位、多层次的,相对来说,国家犯罪案件调查局和州反腐败独立委员会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大,效果也最好,这是澳大利亚社会一致认可的。国际反腐专家指出:“反腐改革中不可逆转的措施之一,是推动建立独立的反腐败监督机构。”而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反腐败工作分散在有关机关、部门中。如,检察院中的反贪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等,无形中削弱了反腐败合力。所以应当建立一个独立于公检法之外的反腐败专门机构,隶属于最高权威机构,决策、指挥和协调全国的反腐败工作,并赋予反腐败专门机构特别侦查权,或是在现有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以特别司法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反腐机构的独立地位。这意味着对我国现行机构体制或职能进行重大调整,其影响力要波及到行政、立法、司法以及纪检机关,复杂性艰难性可想而知。然而,反腐败是长期的战略任务,建立权威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势在必行,即使付出再大的代价也是值得的。

       (二)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律
       通过国家立法加强反腐败工作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和发展趋势。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看,在刑法和刑诉法上规定了各种贪污、贿赂犯罪以及有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程序,但是反腐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惩处远远不够,甚至是舍本求末,必须加以系统化综合治理。因此建议制定《防治腐败法》,从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反腐败专门机构的职能、廉洁履行职责行为准则、预防腐败制度、惩治等几个方面加以考虑。尤其是关于行为准则中,要明确对私营企业人员的廉洁履职行为要求,从保护公开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良俗,预防商业贿赂等方面进行规范,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律,可以使专门立法与刑法、刑诉法、党内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而更加科学、有效、灵活地打击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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