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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反腐败的监督体系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1-04-18 11:40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

 

 

       一、行政监督体系
       意大利的行政监督体系主要包括:第一,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在意大利的议会共和制下,监督行政权力的主体是议会,议会可以通过质询、调查、不信任投票以及弹劾等,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监督。第二,总统对政府首脑——总理的监督和制约。意大利战后吸取了墨索里尼独裁统治的教训,把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分开,并让不掌握行政权力的总统监督和制约掌握行政权力的总理。第三,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对政府的监督。宪法法院除了监督和裁决各种违宪案件以外,还审判和判决政府总理和部长的渎职和滥用权力罪。另据有关法律规定,普通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一切违反刑法的行为及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拥有监督审查权。对伤害公民权利的某项行政措施,普通法院可以判定由政府行政部门赔偿损失,或另行作出命令要求给付原告款项。第四,行政司法监督制度。意大利除了上述对行政权的监督制度外,还有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约束机制,即行政法院与审计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他们虽然隶属于行政系统,但行使着司法权力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二、反贪高级专员
       意大利内阁会议于2003年10月批准设立了“打击和预防公务人员腐败以及其他形式犯罪行为的反贪污高级专员”,其目的是为了遏制和消除行政管理部门的腐败现象。“反贪高级专员"的职位挂靠在政府公共职能部门内,政府为此专门拨出一笔特殊资金,用以支持高级专员的反贪行动。高级专员一般来自职位较高的法官、行政法官和财务法官,较高水平的律师,或者具备一定资历的公共职能部门高级管理层,具体人选需要经过总理提名,再经过总统的任命,任期5年,最多只能连任一次。
       反贪高级专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职权范围非常广泛,从政府下属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到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是对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收入活动、预算开支以及公务员执行公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他有权根据自己理解的情况或者对那些被检举揭发的涉嫌贪污腐败的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调查,避免给国家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他也可以直接或间接对涉嫌有损国家利益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他有权依据事实通知有关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为进行调查他有权直接翻阅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和档案库。反贪高级专员每隔半年要向总理府提供一份有关调查报告,意大利总理每年要向议会的参众两院报告有关全国机关预防、监督以及打击贪污腐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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