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介绍(二)

孙晓莉
1999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公务员行为准则》规定:依法明智地履行职责,遵守包括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在内的各项法律,坚持公正行政,遵守职业道德标准等等。
2001年,英国颁布了《大臣行为规则》,对大臣的行为作了全面规范。其中包括:向议会提供真实情况,公开保证没有或避免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不接受可能影响本人公正行使职权的礼物或款待;不利用政府资源为政党的政治目的服务;必须坚持公务员政治中立原则;不得要求公务员做出违反公务员准则的行为等等。
2001年美国“9·11”事件发生以后,英国颁布了《反恐、犯罪和安全法》,增加了反恐的内容,扩大了法院的权限,将发生在海外的英国公民的腐败行为也纳入到了管理范围之内。同时英国1889年、1906年和1916年颁布的反腐败法律也同样适用于英国本土或其驻外机构的外国公职人员。
2003年3月,英国政府颁布了其反腐败法案的草案,旨在使目前的反腐败规定法律化。这一草案起源于1998年法律委员会的一份报告,此后,成立了一个包括法律委员会、皇家检察办公室、财政部、严重欺诈调查局以及内务部有关人士组成的工作小组。这一工作小组2000年6月发布了一份白皮书,名为《提高标准,保持诚信:预防腐败》,随后正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该白皮书的建议,即将当时已有的各种法律规定整合为一项大的立法,没有受到广泛的好评;相反,还招致了不少包括来自透明国际英国机构的批评。随后这一草案囊括了1998年提出的几乎所有建议。
2003年7月,两院联合委员会就政府2003年3月颁布的反腐败草案作出了报告,对草案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尤其是不满政府对于“腐败”的定义。委员会指出,“对警察、检察官、陪审员和公众来说,尤其对那些商业和公共部门的团体以及它们国内外的咨询人员来说,这一草案很难理解。”该报告还批评指出,该草案中对于“腐败”和“腐败地”的解释是模糊的,而且“没有包括某些腐败行为,如一家公司的领导贿赂另一家公司的领导,或者一位雇主同意给代理商好处费”。该报告还建议,需要进一步考虑私营部门中的腐败问题和议会的特权问题。2003年11月,英国政府对该报告作出了官方回应,接受了一些建议,但是坚持认为它对腐败的定义是合理的。
2004年3月,政府发布了名为《一步之遥:21世纪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战略》的白皮书,提出要成立一个新的全国性的警察组织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办公室(SOCA)。SOCA对内务部负责,负责调查有组织的移民犯罪、毒品走私以及收缴相关资产等。
2004年5月,出口信用保障部宣布,将实施新的政策来打击贿赂和腐败。
2004年7月,议会办公室任命前大臣Patrick Brown先生来调查高级公务员在工商业界担任职务的情况,因为在担任新的、职务之前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2004年10月,英国政府更新了其反洗钱战略,然而,新的战略并没有提到目前英国反洗钱体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尤其是缺乏对信托投资公司服务提供商的监管。2004年11月,出口信用担保部进一步修改了它于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打击贿赂和腐败的程序,一些主要的消费者和工商业界团体进行游说,导致条款的力量被严重削弱。
2005年1月1日《信息自由法案》开始生效,英国公民有权获取所有公共机构的信息(苏格兰单独立法),公众有权直接要求公共机构提供相关消息。只有7项完全豁免和16项有条件豁免的信息,有条件豁免的信息包括保卫国土安全的需要,与政府政策制定有关的信息;部委之间的通讯和法律官员的建议;与审计职能有关的公共机构掌握的某些信息。提供信息的机构拥有上诉权。
布莱尔政府在整理、综合和修订现存各种反腐法律条文的基础上,2005年公布了新的《反腐败法》草案,进一步用制度法规遏制腐败。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