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院对驻外机构巡视检查工作的情况和特点

美国对驻外机构的巡视检查工作由国务院的督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负责实施。巡视工作依据《督察工作质量标准》(“总统诚信与效能委员会”颁布)和《督察工作手册》(国务院督察长办公室制定)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对国务院和驻外使领馆的运作进行全面、独立的评估,旨在促进美外交机构有效管理、落实问责和积极变革。巡视采用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谈话和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建议等方式进行。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巡视工作权威、规范。巡视组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组长为大使衔官员。按照1980年《外交人员法》规定要求,对驻外机构的巡视检查应每五年循环进行一次,并在巡视六个月之后选择其中15-20%的馆就关键问题进行跟踪回访检查。巡视报告由督察长或代理督察长签署,并呈送国务卿和美国国会。报告格式统一,包括基本判断、国家背景、对馆长和副馆长的评价、政策实施、资源管理、法规执行、生活质量、工作建议及主要官员名录、到任时间等九部分。
(二)巡视检查内容全面,对外和内部工作并重。巡视检查的对外工作包括,驻外机构开展对外交往、公共外交和经济外交的情况,开展调研工作的情况,国内高级来访团组接待工作,领事工作等。检查的使领馆内部工作包括,对馆长和副馆长工作业绩和领导能力的考察,不同机构派出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协调的情况,人员编制与工作量的匹配情况,馆员精神状态,对初任馆员的指导和培训情况,信息安全状况,后勤保障情况,财务、预算执行、资产管理是否依法依规,是否存在贪污、浪费情况等。
(三)重视对工作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巡视报告提出的工作建议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部分。正式建议具有强制力,被巡视馆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执行情况的报告;非正式建议不具强制性,但相关整改情况将作为下一次巡视检查的必检内容。如2006年督察长办公室对美驻俄罗斯使馆及三个总领馆进行巡视后,提出了81条正式建议和121条非正式建议, 2009年该办公室对驻俄四馆进行跟踪回访,检查前次工作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在报告中对其中4条未见有效改进的事项再次进行提醒、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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