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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探索实践案件审理员制度

编辑:易祖海 发表时间:2011-06-08 07:5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县级纪委审理力量相对薄弱、乡镇纪委审理人员不够稳定,一直以来制约着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浙江省仙居县纪委在实施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案件审理员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实施案件审理员制度的主要做法
       案件审理员,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一定程序选聘,经培训考核后,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命的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其任务是受县纪委监察局指派,负责全县的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其主要做法是:
       整合资源、选好人才,建立案件审理员库。建立案件审理员库是实施案件审理员制度的首要环节。在人员的选择上,我们面向全社会公开进行,重点选择四个方面人员:一是熟悉纪检监察业务,有多年审理工作经验的干部。二是熟悉法律、法规知识,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公检法司部门的干部。三是从案件多发性的实际出发,兼顾有关组织人事、会计、审计、计生等专业知识丰富的干部。四是为扩大党内民主,也选择了纪检监察系统外公道正派的干部参与。
        在各单位广泛推荐的基础上,对候选人员进行审核和考试,合格后由县纪委注册,建立档案,并颁发案件审理员工作证,负责全县党纪政纪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员的任期为三年。我们对案件审理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和表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对在案件审理中违纪违法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取消案件审理员资格,并予以责任追究。
        充分授权,提供保障,创造良好的案件审理工作条件。必要的工作条件是实施案件审理员制度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县纪委赋予案件审理员和专职审理人员同等的权利:一是阅卷知密权,可以通过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向案件经办人了解案情等,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核;二是参与谈话权,可以与违纪人员进行审理谈话,听取其申辩和意见,核对错误事实,排除疑证;三是独立建议权,对认定错误事实、适用党纪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等发表自己的看法,独立提出处理意见。另一方面,在工作保障上采取措施,做好与审理员所在单位的协调,保证审理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同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案件审理工作。通过对案件审理员进行业绩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其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确保案件审理工作高效有序
       我们着重抓好四个环节:一是移送案件。案件调查单位调查终结后,及时与县纪委审理室联系,提出确定案件审理员申请,并移送全部证据材料。二是确定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先由县纪委审理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对疑难复杂或申诉复查案件,指定富有审理、司法工作经验的案件审理员负责;对需要专业知识的案件,指定具有相关业务知识的案件审理员负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普通案件,采用随机或抽取的形式确定案件审理员负责。三是审理案件。案件审理员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核,独立提出对违纪事实的定性量纪意见,拟定审理报告,按照分级办案、分级负责原则,移交有关党组织或单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建议案件检查部门予以重新调查或补证。如遇到疑难复杂或与调查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可要求县纪委审理人员参与,并形成最终意见。四是审理公开。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外的所有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由案件审理员组织实施。
        自2006年实施案件审理员制度以来,案件审理员共有678人次参加339件党纪政纪案件的审理,其中参加公开审理298件,办结339件,截至目前无一申诉。实践证明,案件审理员制度的建立,能有效地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推进案件审理公开,具有良好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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