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独特的社会文化环境
编辑:易祖海
发表时间:2011-06-08 08:30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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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底德国政坛经历了默克尔接替施罗德任国家总理的过渡,从新闻媒体的报道来看,这次政权更迭颇具戏剧色彩,但对德国社会生活似乎并没有造成什么影响。当然其中原因很多,德国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基础雄厚;很好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社会矛盾减压作用;国家公职人员敬业守法,维护了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反腐败法律、机制健全,舆论媒体监督行之有效,等等。独特的社会文化环境,特别是良好的教育制度,提高了人的整体素质,也增进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德国实行的是义务教育制度,大体做到了中学毕业前全部免费上学(上私立学校除外),有的大学也可免费,如上法律专业为6年制,学费全由国家负担。德国教育理论认为,德育的目标不是教给学生现成的东西,而是塑造品格。品格是支配人的行为和态度的内在精神统一体,它是在后天的环境和教育中形成的。德国各州的学校法中关于德育的规定,都将遵守行为规范,做到公正、诚实、对国家和社会责任、具有群体精神、承认并且运用自由和民主的基本条例、履行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列为重点。在德国的家庭教育中则强调培养子女的生活能力、履行义务的能力、行动的能力以及批判能力。要求孩子们具有知识、诚实、勤奋、秩序、公正、正直、团结、容忍、认真等品格,这些后天的塑造对德国人形成了民族整体上严谨、认真、守法的性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腐败思想的滋长,这种教育也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今后自觉远离腐败,自觉抵制腐败。
德国注意提高公务员反腐败的意识,防微杜渐,防患未然,着重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他们尽量选择素质高、遵纪守法的人到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岗位工作。明确规定,欠债的或社会关系比较复杂的公务员,不允许安排到容易发生腐败的部门工作。他们注意加强对公务员的廉政教育。规定部门领导要亲自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指出易发生腐败的环节,提醒他们注意预防。新录用的公务员必须熟记有关规定,并签字确认遵守。
对在易发生腐败岗位工作的公务员经常轮换。他们认为,公务员在敏感岗位工作三年就有被腐蚀的危险,工作五年以上发生腐败的几率更高。德国公务员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比较优厚的福利待遇,工资标准处于社会的中上水平,而且不需缴纳保险,退休后保障也比较好。公务员如有腐败行为,严重的会受到司法追究,轻微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直接影响其切身利益。因此,公务员一般不会追求不正当利益,大部分公务员也不会因追求一时不当得利而使自己的法定利益受到损害。
德国在反腐败方面有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刑法》中有关于惩治腐败的具体规定。在公务员管理方面,有《联邦官员纪律惩戒条例》、《廉洁从政规定》和《公务员守则》。在廉洁自律方面,有关于政府接受私人赞助的具体规定、关于防止公务员接受小恩小惠的规定,等等。这些法律、规定,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对腐败行为形成了一道道屏障,对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和反腐败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起着促进和保障作用。原德国总理施罗德是个“富国穷总理”。德国给他配的高级防弹车,如果私用必须付费,为了省钱,他私事外出都乘火车,或开着自己的旧“大众”,他每周只雇得起一次清洁工,夫人亲自买菜、下厨、熨烫衣服。这主要是他还要支付离婚的前妻和儿女的生活费。德国依靠法制的同时对腐败分子的惩处非常严格,一旦发现腐败问题,就要启动调查程序。涉及刑法的,由检察院和警察部门依法调查,情况属实,由法院依法审判;违反公职人员守则和行为规范的,无论涉及什么人,一律迅速立案调查,查清事实后依法处理,并公之于众。法官、检察官等代表社会正义的公职人员发生受贿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德国公务员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社会地位都是比较高的,而公务员一旦受到处罚,对自己、家人都是沉重的打击,这就形成一种威慑。对那些行贿的企业,无论其所谋利益合法、非法,都依法严惩,与受贿者同罚,并且将这样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排除在政府招标竞标企业范围之外,这对行贿行为也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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