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利益冲突套上“紧箍儿”——浙江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综述

颜新文 沈廉轩
日前,浙江省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这是继对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等问题进行规范后,浙江省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推出的又一实招,为解决经济发达地区领导干部“一家两制”、与民争利等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泽民指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明确要求,是新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的主要精神之一,也是省委贯彻中央“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着力在制度上减少和防止利益冲突发生的最新探索,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熟人社会”呼唤制度规范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讲关系、重人情是一些浙商成功的重要因素,许多人就是靠亲帮亲、戚带戚,逐渐富裕起来的。然而,讲关系、重人情之风一旦侵入行政领域,协作共赢逐渐被异化扭曲,变成了为己谋利、权钱交易,不但破坏了社会资源配置的制度规则,更加剧了利益冲突,急需通过制度的健全和行为的规范,最大限度地把亲情关系与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隔离开来,积极构筑廉政“防护墙”,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廉洁勤政。
近年来,浙江发生了多起各类利益冲突典型案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或特定关系人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向企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将资金出借给个人、企业或向个人、企业借款获利,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职务领取酬金,离退休后到原任职期间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任职,并利用其影响为企业谋取利益等“曲线敛财”的利益冲突典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在市场竞争激烈而政府又相对强势的背景下,如果缺乏有效的方法,政府的行政行为难免会被公职人员当成谋私工具,产生私人、群体、集团或部门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破除利益冲突这一难题,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机制。
据了解,尽管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浙江此前做了大量的探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但是从近几年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涉及利益冲突方面的腐败案件仍然易发多发,成为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热点。为此,省委、省纪委认真研究分析了当前浙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全面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
“沾亲带故”皆须利益回避
一项制度的生命力,很大程度取决于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浙江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具备了这一特点。
据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课题组的同志深入各市、县和基层调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收集和认真研究借鉴国际、国内一些创新做法,充分总结杭州、温州、嘉兴等地的探索实践和经验,形成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向各市纪委、各派驻(出)纪检组、省法制办,并委托各市纪委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各县(市、区)纪委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专门向中央纪委有关领导和部门同志、省委领导和省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同志作了专题汇报。通过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并报请省委常委会专题审议同意后,《暂行办法》由省委发文实施。
“办事找熟人不但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更成为催生腐败的温床。”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长马光明说,“在起草《暂行办法》时,我们力求从全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实际出发,尽可能借鉴和吸收这些理念、制度和做法,注意把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要求贯穿始终,在整体框架上着眼于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前、任职时和离职后三个阶段;在内容上坚持要求具体、切实可行的原则,着重就利益回避的具体情形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强可操作性。”
《暂行办法》明确了“利益冲突”概念,即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其制度设置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同时,依照党纪条规,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暂行办法》明确对领导干部作出8个方面相应的行为限制,涉及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兼职取酬,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规定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方面;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对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并明确了主动回避的方式等。同时,明确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
“冲突回避”渐成行为规范
近年来,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领域一直是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更是当前利益冲突的热点领域。为此,杭州专门出台制度,对“三公”领域利益冲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参与《若干规定》出台全过程的杭州市纪委秘书长陈建华说,我们就是要通过这些制度设计,最终铲除发生利益冲突的土壤和条件,达到最大限度地防止利益冲突的目的。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不仅是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道“防火墙”,也是保护有关当事人避免“熟人社会”现象困扰的一面“挡箭牌”。有了这面“挡箭牌”,今后再碰到亲戚朋友说情,一句“我们有规定,违反了是要挨处分的”就可以挡回去。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刚开始我们有些党员干部对这项制度不理解,后来大家发现这样不仅能让自己省去不必要的人情往来,少欠“人情债”,还能使自己全身心投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真是一举两得。
据有关部门统计,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以来,浙江各地出现了多例自行申请回避的例子:温州市环保局一名中层干部因为丈夫办有污染品处理企业,申请调换单位;平阳县国税局两名中层干部、一名一般干部因为在管理辖区有须回避的亲属经商,经过登记后给予岗位交流……
一项制度的推开,要有“钉子”的精神,钻得下、钉得牢,才能收到实效。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实践,在浙江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已进入全面推行阶段。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泽民表示,将紧紧抓住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一方面,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让“防止利益冲突”铭刻在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脑海里;另一方面,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利益冲突档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严肃查处一批违反利益冲突制度规定的典型,力争在不久的将来,防止利益冲突成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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