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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颁布实施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1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步伐,方便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务操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根据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年初工作意见,省政府督查室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实际,起草了《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审定批准后正式实施。

 

  《暂行规定》全文共六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监督和责任、附则六个部分。内容涵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适用范围、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协调机制、发布审批、年度报告、经费保证、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监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为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暂行规定》在全面贯彻《条例》规定的基础上,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一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暂行规定》第四条对政府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省、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办公厅(室)为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同时明确了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体制。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及信息化、监察、法制、保密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二是细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暂行规定》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分别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第二章重点增加了“政府重点工作和民生工程推进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招商引资、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公务员招考”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第三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的原则、内容、受理机构、办理期限、申请方式、分类答复、申请人身份证明、收费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三是充实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内容。《暂行规定》第四章专门对保密审查的有关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规定了行政机关应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查”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规定了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规定了保密审查的主体程序以及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等。

 

  四是强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保障。《暂行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保障、监督和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三十二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并罗列了8个方面的考核内容。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机关目标绩效考核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据贵州省纪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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