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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积极探索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机制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1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

 

  近年来,浙江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要求,把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益冲突,着力解决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等问题,作为推进源头治腐工作的重要抓手,立足实际、大胆创新,在全国省一级率先出台《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促进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一、顺应形势,积极探索防止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

 

  浙江省把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逐步规范,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如针对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和家庭成员在同一单位任职的情况,及时制定了《关于各级党政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回避问题的意见》;针对一段时期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取酬反映强烈的情况,及时制定了《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若干规定》,并组织开展专项清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辞职或提前退休“下海”现象增多的情况,及时制定了《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从业行为作出严格限制。

 

  二、全面规范,率先形成防止利益冲突的基本制度

 

  一是明确了利益冲突的概念。把“利益冲突”的概念,界定为“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同时,对“利益”的范围也作了界定,明确其既包括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二是明确了适用对象和责任主体。把防止利益冲突的适用对象,确定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同时,明确各级党委(党组)为落实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责任主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监督主体。

 

  三是明确了行为限制。根据党员领导干部在利益冲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关行为作出具体限制。既限制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行为,如规定禁止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兼职或兼职取酬等,防止直接利益冲突;又规范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亲属的从业行为,如规定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中介服务。

 

  四是明确了利益回避的方式。对党员领导干部因可能发生利益冲突事项需要回避的,确定了主动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三种方式。在具体适用时,既可由党员领导干部主动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也可由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五是明确了发生利益冲突的处理措施。根据党员领导干部行为限制的具体规定,分别明确了违反规定相应的具体处理措施。对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事项,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停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措施。

 

  三、狠抓落实,初步取得防止利益冲突的实际效果

 

  (一)增强了防止利益冲突意识,提高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全省各级党员干部对利益冲突问题的危害性认识进一步提高,对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对自身廉洁自律的要求也进一步提升。2010年,全省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向组织报告了家庭财产、投资、兼职、家属子女从业等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事项。

 

  (二)形成了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强化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通过建立健全利益公开制度,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家庭财产、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从业情况的透明度;通过建立健全利益回避制度,使干部管理部门在调配、使用干部时的审核更具针对性,也强化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职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三)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及时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的问题,顺应了群众呼声,回应了群众关切,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针对义乌市一些公务员将户口回迁农村,在征地补偿、村集体分红等方面与民争利的情况,开展了专项清理整顿,近200名公务员的户口迁出农村,得到群众好评。

 

  

 

  (据浙江省纪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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