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关于加强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近,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鄂纪发〔2011〕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规范“六大权力”运行,建立“五项机制”的纪检监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思路。
《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点任务在于规范“六大权力”运行。一是加强对信访举报承办权的防控。建立健全信访件受理、登记、排查、报批、分流、调查、督办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防止私自扣压、处理和存放信访举报材料;在信访件调查中隐瞒事实,篡改证据,包庇当事人;擅自作“待查”、“暂存”、“转办”、“诫勉谈话”处理;向当事人泄露信访内容等问题的发生。二是加强对案件检查权的防控。加强对案件线索筛选权,案件线索管理权,案件初核调查权,立案调查权,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权,暂扣、封存涉案款物权,银行存款查询查核权的监督制约和流程控制,防止向涉案人员泄露信息,故意夸大或缩小违纪事实,发现涉案线索隐瞒不报,篡改、隐匿、丢弃、销毁有关证据,对违纪款物故意不追缴或少追缴等问题的发生。三是加强对案件定性量纪权的防控。坚持案件调查与审理分离、案件审理与申诉复查分离和案件集体审理等制度,加强对案件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背案件事实和党纪政纪规定定性量纪,擅自运用“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情节,不按要求执纪到位等问题的发生。四是加强对纠风执法权的防控。加强内部监控,防止不按上级部署和地方实际确定专项治理和清理项目,非法使用查询、暂扣等监察权,故意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开脱责任等问题的发生。创新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考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防止在评议、考核中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五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权的防控。全面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规定,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不断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切实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防止不按规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调整干部,不按规定的编制、职数选配干部,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泄露干部任免的酝酿、推荐和考核结果,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发生。六是加强对资金资产处置权的防控。落实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基建、财务的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防止违反规定管理资金、账户或贪污、挪用公款等问题的发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属规定的招标项目和需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一律按要求进行招标和集中采购,防止擅自购置固定资产或设备。加强对物资采购和固定资产处置的监督,防止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开标前泄露标底;擅自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或改变其所有权,擅自处置报废、报损或出售固定资产等问题的发生。
《指导意见》指出,加强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主要措施在于建立“五项机制”。一是建立廉政风险教育机制。坚持把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警示教育与示范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坚持把廉政风险教育贯穿于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各个方面,凡属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案件查处、重大任务安排,要事前进行风险提示,事后抓好工作小结。坚持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力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营造防控廉政风险的良好氛围。二是建立廉政风险排查机制。要突出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这个重点,认真查找容易出现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等重要岗位的廉政风险,容易引发廉政风险的制度性缺陷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坚持重点排查与全面排查、集中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建立健全廉政风险排查制度。对排查出来的廉政风险,要组织干部认真分析风险的表现形式、发生几率、主要危害,不断增强自觉防范风险、抵制风险的意识。三是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重点人员、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信息收集、评估、预警制度。通过受理信访举报、专项工作回访、征求群众意见、民主评议、聘请信息员等方式,收集整理廉政风险信息。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综合运用提前打招呼、谈话提醒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四是建立廉政风险处置机制。对单位、部门出现的廉政风险,采取责令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干部个人出现的廉政风险,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调查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单位、部门和个人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廉政风险原因进行剖析,明确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告干部管理部门。五是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评机制。坚持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部署、同步考核。制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评办法。对防控工作做得好的,要给予肯定;对工作不力的,要帮助抓好整改;对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格责任追究。重视考评结果的运用,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表彰、干部任用、教育培训的重要依据。
《指导意见》对建立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提出了时间表,要求市州纪委、监察局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参照执行。
(据湖北省预防腐败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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