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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积极反馈公众对政府规章制定意见采纳情况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1 来源:法制日报

  政府规章在出台前,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近年来已经司空见惯了。人们在为民主立法、公开立法的进步欢欣鼓舞的同时,也经常抱怨:我的建议有没有采纳?理由是什么?

 

  的确,立法部门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方面,普遍差强人意。

 

  上海市政府这项工作走在了前面。反馈的形式,既包括规章出台后在网站上发布意见采纳情况的专题报告,也包括对建议人的单独回函告知。

  

  网上反馈

  

  今年4月1日,上海政府法治信息网公布了关于玻璃幕墙管理办法采纳意见的情况。题为《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纳处理情况的反馈。全文1300余字。详细介绍了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既有部分采纳的,也有全部采纳的。在《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过程中,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市律师协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浦东等9个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10个市级管理部门以及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意见。同时,也在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网上意见12条,点击数1661次,访问用户数933人次;收到书面来信4封,电子邮件37封。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对不予采纳的意见,也充分说明了理由。如,该文解释:有关单位提出关于将“玻璃幕墙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中保修期限缩短为三年的建议,《办法》未予采纳。主要考虑是,根据建设部2000年6月26日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逐一寄送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在修改过程中,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共收到电子邮件3件,来信4件,网上意见6件,提出意见建议24条。采纳了网上征询意见平台提出的关于增加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规定的建议,增设了一条关于单位和个人义务的规定。

 

  在《规定》正式出台后,由经办人撰写了专门的意见吸收采纳情况,在网上征询意见平台予以刊载,接受公众监督。

 

  不仅如此,针对上海市政府参事室提出的“公共消防设施含义较广”的意见、上海市发改委提出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定义与上位法相衔接”的建议、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和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的相关建议,在采纳之后,经办人员撰写了吸收采纳情况,分别寄送相关部门,将具体情况予以反馈。

  

  公众参与

  

  近几年,通过网站平台、电子邮件或者信函对政府规章草案直抒己见,对上海的广大市民来说,已经是一件平常事。据统计,仅2010年至今,已有19部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公众意见近1000条。

 

  “上海市公开征询广大公众的意见的举动提高了政府规章的社会认可度,也保证了规章实施的有效性和透明性。”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潘伟杰教授如是评价。

 

  2011年9月份,《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短短7天,就收到公众意见500多条。《细则》草案原来规定房屋征收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有市民提出意见,认为此项规定违反了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在听取了公众的意见之后,上海市政府明确了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目前,上海市政府已经开始施行立法议题公开征集、规章草案公开征询意见、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草案听取政协和律协意见、立法听证等一系列制度。在立法过程中不断广纳民意、汇集民智,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2010年,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分别与市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市律协签署备忘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地方性法规议案(草案)听取政协和律协意见予以制度化、常态化。2011年上海市政府进一步要求在法规、规章草案审核过程中,征求市政府参事室、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以及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不断完善地方立法质量和水平。

  

  完善机制

  

  “立法听证属于民主立法的后续程序,它可以对社会存在的多元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潘伟杰说。截至目前,上海市已对《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7件规章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听证会上,不同方的听证代表的观点激烈交锋,上海市政府经过慎重研究,谨慎采纳代表们的意见。

 

  对各方意见进行反馈同样是推进“开门立法”不可或缺的制度。目前,上海市已经建立起针对网上征求意见、政协意见、律协等社会组织意见、听证意见等全方位的意见吸收采纳反馈制度,并建立了专门的督促机制,确保该项工作的按时完成。(记者刘建 实习生霍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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