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辽宁省规定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出席庆典、论坛、研讨会等活动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1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

  辽宁省规定,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庆典、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省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活动,须向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其他负责同志出席活动,须报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其他领导干部出席活动,须报上级领导批准。仅2011年以来,辽宁省针对各地过去举办的一些庆典活动,存在着“意义不大”、“性质内容重复”、“开支过大”等问题,大力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专项治理,共取消各类活动35个,节约经费2168万元。

 

  辽宁省纪委要求,今后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的纪念性庆典,除了修建公路、桥梁、学校、医院等重点民生工程可适度开展一些庆典外,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参与经贸类庆典、工程奠基和竣工典礼。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举办或变相举办公款旅游性质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举办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研讨会、论坛活动。各地不得异地举办或组织各种“轮流做东”联谊性的研讨会、论坛活动。

  

  (据辽宁省纪委监察厅信息)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