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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特别的权力”不会有“特别的待遇”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2-09-28 11:27 来源:学习时报

傅思明 钱刚

  2012年7月10日,韩国大检察厅中央搜查部下属的储蓄银行腐败联合调查团以从储蓄银行收受巨额贿赂为由检举了前新世界党议员、总统李明博的哥哥李相得(77岁)。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根据大检察厅的要求,于当天签发了针对李相得的拘捕令。法院表示,有证据表明嫌疑人李相得曾收受过巨额的非法政治资金。考虑到迄今为止已经获得的重要证据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同时也考虑到嫌疑人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力,担心李相得销毁证据,因此决定签发拘捕令,对其进行逮捕。韩国检方表示,李相得涉嫌在 2007年总统大选前接受所罗门储蓄银行总裁林锡和未来储蓄银行总裁金赞庆的请托,分别收受这两家银行各3亿韩元,违反了《特别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斡旋受贿罪。此外,李相得还在 2007—2011年间以“顾问费”的名义,从可隆公司方面收受1.6亿韩元的非法政治资金,违反《政治资金法》。按照韩国法律规定,一旦李相得受到指控的罪名成立,那么这位在韩国有李明博政府“二把手”之称的“大人物”将会面临长达5年的监禁。

  韩国目前实行的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制。根据韩国宪法的规定,行政权属于以总统为首的政府,立法权属于一院制的国会,司法权属于由法官组成的法院,但总的来说,韩国的政治体制仍是以总统为核心的体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全国武装力量总司令,拥有巨大的公权力。尽管这样,这位不仅是李明博总统的哥哥,也是 6次担任过国会议员并当过国会副议长的“大人物”还是被逮捕了,这也是自1948年韩国建立宪政以来,第一次出现一位现任总统的亲哥哥被捕的事件。李相得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行为,不仅是法律所不能接受的,而且也是国民所不能容忍的,他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国民的感情,最终激起了国民的愤怒。就在李相得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接受询问时,一些民众高呼“逮捕李相得”的口号,并向其投掷鸡蛋,甚至舆论要求总统公开向国民致歉。这一事件也使得韩国民众更加坚信,在大韩民国境内,无一人在法律之上,法律是不畏惧任何强权的,每个人,无论地位如何,哪怕是总统的哥哥,甚至是总统本人,皆须受制于所有的法律规定,只要其公然违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一律与“庶民”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韩国检方明确表示不会给李相得特别待遇。不会因为与总统有亲属关系而给李相得特别的待遇,这完全得益于韩国具有完备有效的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机制。正是有了这些有效的监督机制,才有了权力无特别待遇的法治辉煌,李相得并没有因为他的特殊身份而免于法律追究,他的“权力无常行为”最终被揭发,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公正审判。

  从李相得被捕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在韩国,检察厅的监督与媒体大众的社会监督,不仅能及时地揭发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而且能有力地打击任何滥用职权违法犯罪的公权力行为,它们与韩国的国会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监查院监督等构成了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监督体系。

  检察厅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韩国的政治体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检察厅归属于政府行政系统,由政府的司法部门进行领导,所以检察厅的监督在性质上是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检察厅分为四级,由韩国大检察厅(即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地方检察厅支厅组成。大检察厅由检察总长领导,下设刑事审判部、民事诉讼部、中央搜查部(即中央不正腐败事犯特别搜查本部)、刑事一部、刑事二部、公共安全部、总务部及行政管理局等8个机构。在这8个机构中,中央搜查部是韩国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主管机关,专门负责受理、侦查、起诉特别重大的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其职权相对集中,把收集、指挥、侦查(含技术侦查、鉴定)、起诉等职能集于一身,这样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有效地监督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这次李相得受贿事件也正是由大检察厅中央搜查部下属的部门检举并向法院提出逮捕要求的。尽管检察厅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个部分,但检察厅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检察官的任免培训、装备的配置以及经费预算的划拨均由司法部管理,其他部门一律不能干涉其人员配置与经费划拨,这就确保了检察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甚至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就连拥有至高无上管理权的司法部长,也只能从整体上对检察官进行行政管理,却没有权力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情况进行干涉。不仅如此,为了保障检察机关更加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防止在同一职位上过度长期工作引起一些弊病,促使检察人员依法严格履行职务,韩国还实行检察人员岗位轮换制度,以确保其独立性。检察厅不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其拥有的权力也很大,除了具有反贪污贿赂的职权外,还有对警察厅的侦查活动以及对海关、税务、消防官署等调查机构的调查活动具有指挥、监督权,甚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监督的权能,这就使得检察厅能有效地监督国家权力的依法有效运行。

  媒体与民众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在韩国,除了国家机构对政府形成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外,以媒体和民众为代表的社会监督体系也有着极其重要地位。由于韩国没有新闻审查制度,只有《新闻伦理纲领》等行业自律公约,实行的是事后惩罚制,任何报社,只要不涉及煽动暴力或种族歧视等违法行为,都可以随意撰写登载新闻,一旦有争议出现,可诉诸法院来解决。这样的新闻机制使得媒体随时可以监督政府的一切政务活动,特别是当政府官员出现腐败事件时,在此事件明晰之前,媒体定会穷追报道。此外,韩国总统是由国民以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的,总统必须对全体选民负责,由于总统又是政府的核心,故政府亦必对全体国民负责,接受国民的监督。同时,根据韩国宪法规定,大韩民国的主权在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公务员是国民全体的公仆,向国民负责,国民有权对政府的一切公务活动进行监督,国民是绝对不会容忍公职人员利用民众所赋予的权力而谋取私利的。李相得在法院接受询问时,民众高呼“逮捕李相得”,并向其投掷鸡蛋,就表明了国民对以权谋私的深恶痛绝。又由于韩国的所有报纸都是私营的,除了KBS和韩联社的新闻台之外,绝大部分电视台也都是民营企业。一般而言,这些媒体从业者都具有选民和媒体职业者的双重身份,因此,他们更是把对腐败的监督视为自己的职责所在,从而使得社会监督机制形成一张更加牢固的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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