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加强监督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出台《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政务服务的监督,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廉洁高效、宽松和谐、公平有序的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环境。
《监督办法》把监督范围和内容细化为四个方面:一是对各级行政机关及职能部门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监管和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涉及行政审批环节的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与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对各机关、组织的工作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执行有关政策措施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记者注意到,在监督方式上不拘一格、监督面扩大,是《监督办法》的亮点。该办法提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企业及投资人的投诉,对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建立公务行为意见反馈机制,公务人员进入民营企业开展公务行为时,必须填写《公务行为企业意见登记表》,对不征求民营企业意见的公务行为,按照逃避、抗拒监督行为处理;健全行政强制行为监督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查封民营企业的经营权及资产,强制拆除、征收民营企业的厂房、土地、矿产或变更资产权属等行为的,要报本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在部分民营企业、商会(协会)中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联系点,同时聘任民营企业、商会(协会)的相关负责人为特邀监督员,对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情况开展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对监督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该办法还规定,对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公务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决策管理和操作执行进行责任区分,按有关纪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此,云南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将解决追责难的问题。(黄波 孟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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