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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责任制检查考核引入社会评价机制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委托统计机构每年进行两次民意调查,把社会满意度和群众认可度作为考核刚性指标 

  “省委决定,从今年起,在总结以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检查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日前,江西召开全省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省委书记强卫在会上宣布这一决定,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高度重视,确保开好头、起好步,充分发挥好社会评价机制的积极效应,促进责任制落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江西省委、省政府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龙头工程”来抓,带头履行“一岗双责”。5月10日,强卫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并郑重承诺:“省委常委会要做好表率,充分发挥全省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核心作用。”会上,通过了《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等3个文件。  
  针对以往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存在的群众和社会参与度不够高、方法比较粗放、说服力不够强等问题,江西着力改进检查考核工作的制度设计,在增强实效上下功夫。一方面,强调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勇于担当,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引入社会评价机制,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的意见》,把评价权交给群众,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反腐倡廉建设。  
  《意见》明确,委托江西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利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每年年中、年末分别对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民意调查,两次民意调查结果加权平均后以30%的权重纳入责任制检查考核体系;注重结果运用,对年度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的设区市和县(市、区),取消领导班子及其成员1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并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评价结果连续两年得分在60分以下的设区市和县(市、区),建议对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逐步扩大社会评价工作范围,在地方进行考核之后,年底探索对承担全年反腐倡廉重点工作牵头任务的部分省直单位进行社会评价工作试点。  
  “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好就好在促进检查考核由体制内封闭运行向接受群众评判、由上级单向考核下级向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调查、考核结果由定性评价向量化分析的转变,改变以往检查考核‘自说自话’、自我评价,考核结果‘干与不干差别不大,干好干坏基本一样’的状况,形成‘廉洁不廉洁,群众来评价’的新机制。”强卫说。  
  为加强指导,发挥好检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江西提前印发了《2013年度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检查考核方案》。  
  江西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的责任制考核方案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对考核指标进行了“瘦身”,突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民生资金监管、查办案件等重点工作的考核,减少对常规性、程序性工作的考核;二是把社会满意度和群众认可度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刚性指标,科学设置考核评价体系;三是实行检查考核情况动态管理,明确了“一季度一报告”和“半年一抽查”制度;四是建立整改督查机制,对民意调查和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施新华 徐华平 龙红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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