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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探路立法预防腐败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8月1日起施行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将于8月1日起在广东省汕头市施行,该条例是汕头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5月底审议通过的。《条例》分为总则、预防主体与职责、预防制度与措施、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61条。

    “《条例》对预防腐败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预防腐败主体及职责、预防腐败制度与措施等明确赋予法律依据,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汕头市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汕头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在严惩贪腐的同时,将反腐关卡前移,在“防”字上做足文章的一项创新之举。

    据介绍,该条例由汕头市监察局、预防腐败局、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局联合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剖析了近年来汕头市腐败案件的类型和特点,立足防患于未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具体条文设计上,本着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并重的原则,注重事前预警防控,如建立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廉洁准入、廉情评估、廉政谈话、述责述德述廉、防止利益冲突、利益回避、社会信用代码、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三公”经费公开等制度。

    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条例》规定,非因工作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该人员将不得担任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职,也不能担任其他重要单位的正职。

    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许要求或者指定录用、提拔配偶、子女等亲属,也不能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而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也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此外,《条例》要求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婚姻变化、家属移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同时建立抽查制度,监察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或者报告事项发生重大异常变动的,有权展开核查。

    《条例》在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管的同时,也对政府部门依法施政作出了相关规定。围绕当前社会关注的“三公”经费公开问题,《条例》要求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自人大批准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也要在网站公布“三公”经费信息。(陈松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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