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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纪委制定暂行办法鼓励群众实名举报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3-11-06 10:05 来源:天津市纪委

  日前,天津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下发《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提倡和鼓励群众实名举报,保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举报线索的可查性,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

  《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实名举报范围、工作原则、办理程序、情况反馈、保护举报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按期办结、及时反馈。实名举报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出具《实名举报受理告知书》,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及时采取措施,依纪依法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法》同时规定,实名举报人应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举报秩序。

  据了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实名举报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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