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做好审理“加减乘除” 转变办案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北省纪委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关于推动办案模式转变的系列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和改进审理工作,立足在提升办案质量上做“加法”,在缩短办案周期上做“减法”,在发挥办案合力上做“乘法”,在消除办案隐患上做“除法”(见示意图),发挥案件审理的职能作用,推动办案模式转变。
在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上做好“加法”,提升办案质量
一方面,在实体上,省纪委审理室严格确保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对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据标准从严把握,坚持“原则问题不让步,枝节问题不纠缠”的理念,不因案件室的“论证”、“协调”等而降低对证据使用的审核要求,做到存疑事实从无,定性存在分歧的按照主客观一致及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来处理。
另一方面,在程序上,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和制约。尽可能地将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对人、事、物的处理都纳入审理审查视野,强化对立案依据调查情况、自办涉刑案件移送、涉案款物单独处理等的审核把关,防止出现“自查自定”、随意处置的情况。其中对立案依据调查情况的审核,主要是审查立案后是否将据以决定立案的事实查证清楚、证据到位,并要求对其中被查否或短时间内难以查明的立案依据问题作出说明,引导案件室立案后集中精力把决定立案的事实查证清楚,防止立案调查与初核“两张皮”。
在优化工作程序上做好“减法”,缩短办案周期
一方面,通过提前介入、抓住关键,合理界定审核范围,扭转纪检监察机关过去对自办涉刑案件一查到底的办案倾向。在案件室基本查清立案依据、形成调查报告初稿、提出意见后,省纪委审理室通过提前介入,事先沟通,帮助案件室合理界定违纪定性处理并移送审理的范围,引导案件室将已经基本查实、足够给予“双开”处分的违纪问题进一步夯实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对挖掘出来的涉嫌犯罪线索不放在纪检监察调查阶段进行核实,移送并督办检察机关侦查,落实“短平快”要求。实现“瘦身”后,湖北省纪委查办涉刑案件的平均周期由过去的四个多月下降为两个半月左右,并呈现出办案数量增加、办案周期缩短的良好势头。2013年,湖北省纪委自办厅级干部案件数量增长123%。
另一方面,对案情简单的案件,推行简易程序审理,尽可能在纪律规定的范畴内减少一些过程性中间环节。如在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过程中,涉及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等方面的案件明显增多。省纪委审理室从客观需要出发,对于开展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发现的案情简单的案件以及法院判决移送和行政处罚移送等案情明确的案件,如符合“事实清楚、被调查人没有异议,违法性质轻微”的条件,在遵守审理基本程序前提下,优化程序、简化手续、慎审快结。对于在初核阶段就查明主要事实的案件,按照相关规定,立案手续可在处理阶段一并办理。目前,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都可在3至5个工作日内审结。
在加强沟通协调上做好“乘法”,形成办案合力
一是加强与案件室的沟通协调。在避免“查审一体”的前提下,树立“办案质量与效率是查审双方的共同责任”的理念,认真做好案件咨询、提前介入审理、办案规范化建设等服务协助工作。如省纪委审理室新增设计关于涉嫌犯罪问题的调查情况报告,案件室一旦发现被调查对象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时,即可提请审理室对涉刑案件审理把关,而不必待全案调查终结。
二是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为确保纪委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刑线索查处到位,省纪委审理室进一步加强了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配合、跟踪、协调自办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对象及随案移送线索的相关后续工作。同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对线索查证、查实、查否的情况和定性改变的地方进行沟通协商,防止出现“大案查小”、线索流失等情形,发挥纪委牵头抓总作用。
三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省纪委审理室为使党纪政纪处理经得起后续司法的检验,注重加强在事实认定方面与法院的沟通。同时,通过认真审核省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移送的涉嫌犯罪问题定罪量刑,法院按干部管理权限书面报告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事项,提出合理建议,发挥纪委的监督制约作用。2013年,对省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交办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28件事项进行审核。对一例因病申请监外执行的,审核后发现两处诊断有出入,建议法院密切关注病情,进一步确诊后再作决定。
在消除办案隐患上做好“除法”,确保办案效果
一方面,加强对被调查对象人身权益的依法保护。注重发挥审理谈话的重要作用,同被调查人面对面核对错误事实,了解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该回避不回避等违规取证情形,有效破解“书面审”、“内部审”的局限,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辩解权。此外,按照新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省纪委审理室在新近起草的案件质量标准中专门强调,对采用体罚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被调查人供述和采用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律予以排除,引导办案人员树立底线思维,依纪依法安全办案。
另一方面,加强对被调查人财产权益的依法保护。针对党纪政纪处理以后仍有大量的涉案款物需要处理的后续问题,参考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机关对涉案款物单独处理的规定,建立案件室查明事实、提出意见,经审理后提交省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涉案款物单独作出处理的机制,防止案件室自行审定处理,衍生以权谋私现象,引发申诉上访等问题。特别是对被调查对象“主动上交”这一类涉案款物,区别情况、严格条件、按照法治思维进行处理,如涉刑案件中,由司法机关依法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方式或者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处理。(艾军龚雄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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