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纪委出台约谈办法促进“两个责任”落实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1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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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印发了《自治区纪委实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约谈暂行办法》,对自治区纪委领导同志就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约谈盟市厅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作出了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进一步落实为目标,规定了启动约谈的5种情形:一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不力,本地区、本部门对中央、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落实不到位,未完成有关任务,或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明显低于其它地区和部门的;二是职责范围内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问题,或群众反映突出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是监督、管理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违纪违法案件频发的;四是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改进作风的规定和制度不严格,本地区、本部门发生违规违纪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是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约谈盟市和厅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由自治区纪委副书记主谈;约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包括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由自治区纪委分管常委主谈。视约谈情形,也可由自治区纪委书记主谈。同时,对约谈的组织实施程序、约谈方案确定、约谈后整改情况的监督以及约谈工作日常管理等作出了具体安排。另外,《暂行办法》规定,约谈中涉及的问题,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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