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裸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0月22日,《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在“广东人大网”上登出,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梳理发现,《条例(草案)》共分7章72条,分别从主体与职责、制度与措施、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预防腐败工作作了具体规定,旨在结合广东实际,通过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防止腐败,建设廉洁社会。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对预防腐败的主体责任由谁承担进行了明确,提出,“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集体承担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通过浏览《条例(草案)》记者发现,近年来社会关注的正风反腐热点被囊括其中。比如关于“裸官”的任职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及时报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在预防干部“带病”提拔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晋升之后被查处并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大家十分关注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条例(草案)》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或者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核实。”规定特别明确,“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当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的,不予提任”。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到10月31日。此后,广东省将对《条例(草案)》进行完善,争取早日正式出台。(记者 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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