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广东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

编辑:李慧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1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记者12月28日从广东省获悉,该省纪委日前印发《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对运用“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做出制度化规定。今年前11个月,该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函询、诫勉谈话2503人次,其中省管干部172人次。

    “党委书记至关重要,用好一个书记就能带好一个地方,所以对党委书记廉洁自律的要求更高。”12月上旬,在针对主体责任落实问题约谈3名市委书记时,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强调。省纪委主要领导按照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要求,围绕主体责任问题约谈地级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这在广东还是首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广东省纪委印发《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对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机制提出具体要求。“谈话提醒的主体是党员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广东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级党组织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谈话提醒突出重点要求,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高标准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底线,提醒党员干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突出重点对象,对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要重点安排谈话提醒;突出重点问题,围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引导对照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该省要求要以谈话提醒为重点落实抓早抓小工作,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抓早抓小与从严治党的关系,做到“抓小”不“放大”;二是处理好抓早抓小与纪律审查的关系,避免以谈话提醒代替纪律处分;三是处理好抓早抓小与干部使用的关系,防止屡教不改、带病提拔。

    “要正确运用谈话结果,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要充分了解党员领导干部被函询、诫勉谈话的具体情况,作为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被谈话提醒后仍然顶风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违纪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理。”广东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王景喜 林钰泽 罗有远)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