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 监督执纪有了“坐标系”

近期,江苏省泰州市供电公司原副调研员纪某被市纪委给予党纪处分。此前,该市纪委在查处兴化供电公司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了时任兴化供电公司总经理纪某违纪问题线索。泰州供电公司纪委书记对其及时约谈,要求纪某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后纪某主动向组织交行了自己存在的违纪问题,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
今年3月22日,泰州市委出台了《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规则》,从原则、实体、程序、监督保障、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体系化的设计,明确了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10种方式,并对10种方式的适用情形进行列举,对运用程序从决定机关、实施部门、操作要求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笔者了解到,发现违纪问题,纪委及时约谈就是其中重要内容。
“中央提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我市专门出台实践运用规则,相当于构建了一套‘坐标系’,对日常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怎么具体化,抓早抓小怎样落到实处,都明确了操作规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就是要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下决心解决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问题。”泰州市委书记蓝绍敏对笔者说。
据了解,今年1至3月,泰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诫勉谈话1092人次,函询58人次,处置问题线索464件;全市共立案343件,处分288人,其中党纪轻处分202人,占比达70%,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1人,占比为7.3%。
把好监督教育关,不让一名党员干部失管
春节前夕,泰州市纪委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泰兴市提出整改建议:要解决主体责任压力传递层层递减、不到位的问题。泰兴市委书记孙耀灿随即对乡镇和市直部门党政一把手进行集体廉政约谈,还配发了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手册。被约谈的一把手纷纷表示,要改变“对违规违纪问题不审查、不处理是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等错误认识,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上要真管、真抓、真担当。
而像这样的监督建议、谈话提醒,在泰州已成常态。
今年初,泰州市在全市部署开展党委书记、分管领导、纪委书记、支部书记“谈廉谈责谈纪谈心”活动。要求各级各部门党委书记约谈每人每年不得少于4次;分管领导约谈每人每年不得少于2次;纪委书记每年谈话提醒的人数,不得少于本部门(单位)党组织直接管辖的党员干部数的10%;支部书记每年和本支部每名党员至少谈心交流1次。泰州市委同时统一发放《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手册》,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要及时记录开展廉政教育提醒的情况,以随时备查。
把好线索摸排关,不让一条问题线索“溜号”
3月24日,有市民来信反映泰州市某执法部门负责人邱某与私营企业老板聚众赌博,并通过赌博的方式收受贿赂。泰州市纪委当即发函,要求该部门说明情况。该部门经过调查发现,邱某当天在省城南京开会,反映问题与事实存在较大出入,并提供了会议通知等相关佐证材料。据此,泰州市纪委对这个信访举报件作了了结处理。
“市民来信反映邱某赌博的数额并不大、内容也不够具体,过去像这样情节比较轻微、看起来可查性不高的问题线索,往往会作暂存处理。去年以来,按照中央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要求,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了初核和谈话函询的力度,力争问题线索‘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代’,暂存的问题线索数量和比例显著下降。”泰州市纪委副书记栾立平告诉笔者。
在该市出台的《实践运用规则》中,“实践运用方式”共两条,分别是问题线索处置的方式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10种运用方式。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要能发现问题。泰州市一方面依托现代科技手段,整合户籍、旅馆、车辆等各类信息资源,建立跨部门、全覆盖、动态化的综合信息查询平台,通过自动比对,及时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另一方面,丰富问题线索来源,进一步畅通渠道,建立组织、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问题线索定期移送机制,及时发现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经商办企业等涉及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
与此同时,泰州市建立党员干部问题线索“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类处置、跟踪督办”机制。由市、市(区)两级纪委案管室牵头,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线索实行统一管理;纪委主要领导每个月主持召开集体排查会,对提交的违纪问题线索进行评议,区分不同情况决定采用“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不同处置方式;案管室对相关问题线索的处置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其依纪依规处置到位。
2015年,仅泰州市纪委本级就对125条问题线索进行了集体排查,其中拟立案4件、初核65件、谈话函询33件、暂存5件,了结暂存的问题线索占所有问题线索的比例为4%,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4个百分点。
把好精准执纪关,不让一个问题处置失当
3月28日,泰州市某局局长王某,因要求下属企业购买购物卡送礼,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同样是安排工作人员用公款购买购物卡,泰兴市环卫处主任雍某却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泰州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缪云忠解答了笔者的疑问:“虽然问题看起来相同,但其情节却存在不少差别。雍某的行为发生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而且不能主动承认错误;而王某用公款购买购物卡,是为了下属企业的发展,其个人未从中谋利,且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已主动停止类似行为。”
从综合效果出发,该市给予雍某党内警告处分,而对王某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泰州市纪委常委于庆认为,只有对问题的处置准确恰当,“四种形态”的教育和震慑效应才能全面发挥。“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执纪审查的每一个步骤都严格依纪依规执行,从而做到不纵不枉——既不放过任何一个违纪行为,又防止打击面过宽、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于庆说。
前些时候,泰州市纪委收到市民来信反映泰州医药高新区发改委主任丁某大吃大喝的问题。该市纪委没有局限于市民来信反映的内容,而是通过深挖细查发现了丁某指使下属工作人员开具虚假发票套取单位资金8万元购买车辆的违纪问题。鉴于丁某有主动交代的情形,该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委对其作出免职处理。这是该市精准执纪的一个典型案例。
针对可能出现的选择性办案问题,泰州市制定了《问题线索不立案处置审查监督暂行办法》,明确:对纪检监察机关相关业务室核查后提出不立案处置建议的问题线索,了结前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报案管室、审理室、纪检监察室或市纪委分管领导进行审核把关,防止选择性办案。自该项制度出台以来,泰州市纪委先后对6条问题线索进行了不立案处置审查监督,其中2人受到纪律处分。(周焕祥 常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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