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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执法变“执罚” 广西出台十条措施改进行政执法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09-07-16 08:4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日前发布《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提出10条具体措施,其中之一是禁止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意见》明确指出“执法是手段,教育是目的”,要求能不罚就不罚,能少罚的尽量少罚,防止把执法简单化为“执罚”。
    10条措施包括:加大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格坚持教育、引导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行政执法措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和解机制;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禁止行政执法机关下达罚没指标;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围绕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群众负担;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根据该意见,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在面对多种手段可选择时,应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小的手段。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对个体商贩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秩序的,原则上不采用扣押、没收其财物的行政强制、处罚措施。对企业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对其正常经营账户、资金、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不适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适用罚款的原则上按最低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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