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纪委自办案件实行“一案三报告”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09-12-01 08:3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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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纪委、省监察厅日前印发《关于委厅自办案件实行“一案三报告”的办法(试行)》,要求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切实提高办案工作能力和水平。
所谓“一案三报告”,是指重大典型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室(组)根据案件查办情况,撰写并提交《案件总结报告》、《案件剖析报告》,发案单位提交《整改落实报告》。
办法要求,自案件移送审理之日起1个月内,案件承办室(组)应撰写《案件总结报告》;自重要涉案人员的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1个月内,案件承办室(组)应撰写《案件剖析报告》;《案件剖析报告》送达后,发案单位在3个月内提交《整改落实报告》。
办法强调,要认真研究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分析查办案件中暴露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查找产生原因和教训,督促各发案单位整改存在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开展警示教育。
据了解,三个报告的提交情况将作为办案工作考核奖励、案件主办人资格评定和办案质量评比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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