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河北省廊坊市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09-12-21 09:01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网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近日,河北省廊坊市制定出台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一、细化处罚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四个等级;情形较为简单的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同时,对罚款幅度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四种情形裁量标准进行了具体量化,减少了自由裁量空间。 
  二、规范实施程序。规定行政机关要按照“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权。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可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明确了应当经行政处罚实施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处罚情形。 
  三、明确监督主体。明确市政府法制机构、市监察机关负责全市范围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和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不当的,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意见。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违法以及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者报请省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