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制定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黑龙江省委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9年12月8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分总则、责任追究内容、责任追究程序和附则共四章三十八条。重点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纳入到了责任内容,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方式和程序,对领导班子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9种行为和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11种行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20项失职、渎职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还明确了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做到奖惩相统一,实现了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实施办法》规定,要建立责任追究的协调机制,由纪检、组织、人事、监察、财政、审计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定期分析确定应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双追究”制度,保证责任追究准确、及时、有效。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按照权限和规定程序严肃查处,坚决追究。
黑龙江省委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办法》摆上议事日程,制定具体方案,确保《实施办法》落到实处。要通过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开办讲座、撰写理论文章等形式,使党员领导干部掌握《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积极营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良好氛围。(据黑龙江省纪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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