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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建立三项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4-27 08:55 来源:新华网

    国家预防腐败局据辽宁省纪委信息 辽宁鞍山建立三项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实施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成立了以分管国资监管部门的副市长为组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副组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的鞍山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对涉及市政府作为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和重大权益的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管。规定凡需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经由企业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请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是建立实施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规定市级重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须外派监事会。明确国有企业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市直重点骨干企业监事会,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其他企业监事会,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进行委派。外派监事会分别由一名监事会主席和数名专、兼职监事组成。监事会以财务检查为主要手段,通过对企业财务状况、资本运营、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进行监督,客观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是建立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确定在市国资监管机构设置法律顾问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和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涉法问题。要求各国有企业建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队伍,国有重点骨干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并保证机构、人员、职责到位;其他企业要有领导分管、有专门机构、有不少于2人的专职法律人员。市国资监管机构设置的法律顾问管理机构,组织指导企业法律顾问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法律顾问权责。企业研究决定重组改制、投融资管理、重要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时,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先予以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报请国资监管部门总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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