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纪委监委关于“洞庭清波”专项行动4起典型案例的通报

“洞庭清波”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和市委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为进一步严明法纪,以案促改,推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责任落实,现将其中4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南县农业局渔政站违规执法、对通报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问题
南县渔政站在2019年4月查获肖某非法捕捞案后,未按规定将肖某移送公安,仅对肖某处以行政处罚,以罚代刑;益阳市纪委监委于2020年7月20日通报南县禁捕退捕工作落实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后,南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中中队不认真进行整改,直至8月13日省纪委对益阳市禁捕退捕工作进行督查时,问题仍然未整改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南县农业农村局渔政站在对退捕渔船评估过程中,在明知余某等3户渔民渔船登记信息与摸底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了评估登记并予以公示,给禁捕退捕工作留下隐患。2020年8月,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农艺师肖安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中(渔政)中队原中队长孙四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理,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卿云被予以诫勉。
二、沅江市渔政站叶颜明、刘二平等人有案不移、违规执法的问题
沅江市渔政站对应移送公安机关的13起2018年春季禁渔期非法电捕鱼案件不移送,仅处罚款,以罚代刑,造成恶劣影响;沅江市渔政站一、二、四中队对2018年收缴的8.7万元罚没收入不开票、不入账,违反行政执法规定。2019年12月,沅江市渔政站站长叶颜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中队中队长刘二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二中队中队长郭鹏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四中队中队长石伟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分管副站长刘昭晖、任正毛、肖卓军被予以诫勉。对未入账的8.7万元罚没收入上缴财政。
三、南县水利局余建新滥用职权,纵容、包庇非法采矿人员逃避处罚和打击的问题
余建新在担任南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期间,滥用职权,采取泄露工作秘密,通风报信对吴某雇佣他人在南县松澧洪道盗采砂石行为进行纵容、包庇,帮助以吴某为首的盗采砂石团伙逃避处罚和打击,致使该团伙于2018年至2019年3月盗采砂石共计13.4万吨。2020年1月,余建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安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中队长唐海辉等人接受请托、违规执法的问题
2020年5月3日,安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唐海辉、县禁捕退捕办干部邹志强等6人,在调查处理柘溪镇柘杨村村民谢某光、谢某父子非法捕鱼案件中,接受谢某光合伙人林某长的请托,收受和天下香烟16条,并于5月3日晚,在未认真调查谢某光父子是否存在电捕鱼的行为的情况下,将谢某光、谢某父子释放。2020年8月,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张勇、二中队中队长唐海辉、县禁捕退捕办干部邹志强被立案调查,三中队中队长陆鑫被予以诫勉。
上述4起典型案例,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之心,法纪意识、责任意识淡薄,教训深刻,发人深省。全市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守底线,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履职尽责。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推进洞庭湖生态环境治理、做好禁捕退捕工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主动全程监督、精准监督、跟进监督,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重点查处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深挖环保治理背后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要通过问责一批突出问题,查处一批违纪违法干部,通报一批典型案件,督促履职尽责,激发担当精神,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中共益阳市纪委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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