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纪委监委关于“洞庭清波”专项行动6起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现将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生态环境领域6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集镇居委会党支部原副书记郝爱佳禁捕退捕工作渎职和违规接受请吃案。2019年,郝爱佳明知鹿角集镇居委会个别渔民从外地突击购买芦苇运输船,并以渔民生活船的名义申报骗取渔船回收补偿款的问题后,仍然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上述船只登记确认为渔船;在禁捕退捕工作中违规接受渔民请吃、违规收受他人礼品。郝爱佳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7月,郝爱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二、湘阴县樟树镇文谊新村湘江岸线污染侵占问题。2020年3月25日、4月1日,樟树镇文谊新村村民陈某两次租用货运车队,从尚未批准复工企业湖南锦湘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95车约1900吨混泥渣土和多车黄泥土,倾倒在文谊新村湘江河滩并予平整,污染和侵占湘江岸线,导致引发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月6日,樟树镇环保站站长彭望、樟树镇水利站副站长李敬辉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樟树镇人大主席、分管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金胤,文谊新村党总支书记、村河长蒋灿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管理站工作人员、驻企疫情防控联络员吕家祥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樟树镇党委书记、第一河长李山,樟树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驻企疫情防控联络员周炼光,樟树镇水利站站长周望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樟树镇党委副书记程广被通报批评;樟树镇政府、县水利局分别被通报批评。
三、临湘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在天然水域退养工作中推进不力问题。2018年下半年,临湘市农业农村局及江南镇、聂市镇、坦渡镇在落实天然水域水质保护工作中收回天然水域水面经营权、禁止投肥投饵工作推进不力,存在行动迟缓、搞变通,以会议、文件代替落实,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等形式主义问题。2019年9月20日,临湘市农业农村局职工黄华堂被诫勉谈话;2019年10月29日,临湘市聂市镇党委书记郑新宇、坦渡镇党委书记何卫华被提醒谈话,临湘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汪洋、江南镇原党委书记陈彦彬、聂市镇分管畜牧工作副镇长张国良被诫勉谈话;2019年12月20日,农业农村局新建渔场场长肖业武、中山湖渔场场长李岳望、江南镇分管冶湖退养工作的副镇长高华阳、坦渡镇分管农业工作工会主席孟建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农业农村局分管水产养殖工作副局长余振华受到政务记过处分;2020年5月22日,临湘市江南镇动物防疫站站长何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20年5月23日,临湘市江南镇畜牧站职工唐小阶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四、汨罗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职工白勇非法采砂问题。2018年下半年,汨罗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职工白勇联系工程船清理河道淤泥,因江水过浅,工程船未能到达目标水域,工程船主就油费问题提出在洞庭湖盗采砂石予以补偿,白勇同意后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运输船与工程船在岳阳县鹿角镇东洞庭湖鲢鱼嘴水域进行采砂装砂,盗采砂石约2000吨,价值15万元。2020年1月白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4月白勇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五、君山区农业农村局渔政管理站副站长李浩整治非法捕捞不力违纪案。君山区渔政管理站副站长李浩违反工作纪律,落实禁捕退捕工作不力,对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巡查组交办的非法捕捞问题未及时处置,整改不力,对护渔员未进行严格监管,被市农业农村局连续三晚暗访发现非法捕捞问题,李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岳阳楼区洞庭街道捕捞社区工作人员舒世喜、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邓明、区畜牧水产综合执法中队长陈大志等人违规收费、违规接受请吃案。舒世喜在组织捕捞社区退捕渔民捕捞船网评估工作中,授意渔民小组长违规向渔民收费1.65万元,以报销油费为名向渔民违规收费500元。邓明、陈大志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接受捕捞社区工作人员请吃(由渔民支付费用)。2020年6月,舒世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邓明、陈大志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参与违规请吃的责任人员均受到组织处理。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守护好一江碧水”的具体要求,统筹抓好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重要精神,督促各地各部门扎实开展“洞庭清波”专项行动,深入了解任务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挂销号情况和工作落实、责任落实等方面的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对领导不力、工作被动、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到位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以权谋私等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案件一律通报曝光。
中共岳阳市纪委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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