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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公函”,岂能干预司法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3-10-23 17:09 来源:新华舆情

    据新华网“舆情在线”监测系统显示,10月23日最热新闻事件是“官方就强拆致死案向法院发函称因维稳压力”,微博最热话题为“新快报记者被刑拘该报头版呼吁放人”,凤凰论坛“南京某书店办裸体阅读图片展引争议”为最热网帖,“面对房价上涨的最好办法”则为最热博文。

    一、  热点舆情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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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热点话题观点辑要

    □9省市年内试点新农合跨省就医即时报销  媒体:需攻克“利益统筹关”

    新华网21日报道,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最近开通试运行,并与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等9个省级平台互联互通,今后参保农民将通过这一平台实现异地就医即时报销。2015年我国将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报销,初步实现跨省就医即时报销。

    《新京报》:不同地区的医保缴费水平和医疗资源参差不齐,要想让异地就医即时报销的梦想照进现实,应建立国家级的医保信息管理和结算平台,通过国家医保基金统筹管理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便捷医保报销,同时减少各区域在医保缴费、报销比例、医疗价格差等方面的差距,实现全国医保基金使用的效益最大化。当然,路要一步一步走,不妨先通过试点实现省一级的信息互通与利益统筹,然后再向纵深推进。

    《广州日报》:经济发达地区的医保缴费基数高,返还比例也高,因此,发达地区的政府感觉自己是在“花钱买亏”,于是便消极对待这一政策。要推进跨省就医的异地报销,一方面要提高医保统筹层次,每个省实现省级统筹,再逐步实现全国统一,最终打破医保制度的属地化管理。另一方面,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等等,何时并轨到统一的医保体系,还是个问号。

    □太原:强拆致人死亡案政府发函求轻判  舆论:公函岂能干预司法?

    《新京报》报道,2010年10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古寨村发生违法强拆事件,一村民被强拆者棒击致死。事发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瑞军等17人获刑,被告人不服上诉。2013年9月,太原市中院依山西省高院裁定重审此案,死者家属在庭审时发现了两份由晋源区政府发给两级法院、请求“慎重量刑”的函。22日,太原晋源区政府办回应称,发公函“恳请慎重量刑”,主要是强拆者家属长期上访并有过激言论,考虑维稳压力,“想督促一下法院。”

    《重庆晨报》:地方政府求情轻判,难道只是因为强拆者家属“多次上访”吗?这是对强拆暴力犯罪的纵容还是鼓励?假若法院果真照此轻判,受害者的家属是否也该去锲而不舍地上访?公众不得不怀疑,公函要求法院轻判强拆打死人者,背后究竟藏着多少秘密?

    《东方早报》:地方政府涉及拆迁命案,长达三年没有调查结论;凶手被判死缓之后大呼冤枉,称是领导授意;一起杀人命案远超审限,三年没有生效判决;区政府公然发公函求轻判凶手,以行政权干预司法,以维稳压力要挟法院……相关事态令人费解,亟需答案。希望法院能够顶住压力,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同时,有关部门严肃查办晋源区政府干预司法的公函事件,并彻查这起暴力强拆案件。

    《法制日报》:法律不容权力践踏,“公函求情”不能成为司法审判的绊脚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也不能对未决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干涉。地方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应提高法律意识,尊重并依法保障司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不能通过行政权力施加压力干扰法院审判。维护法治权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政府部门更应该以身作则,带头维护司法公正、严格遵守法律规范。

    □成都某自行车位拍出“宝马”价  舆论拷问行政诚意

    《华西都市报》报道,位于成都火车北站区域,可停放140辆自行车、840辆电瓶车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在8月中旬被拍出了34.5万元价格之后,市民发现这些地方的停车费突然涨了一倍。对此,有舆论质疑:涨价是否与34.5万元的拍卖价有关?消费者是否该为“天价”车位埋单?

    《湖北日报》:火车站附近的自行车位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即便要市场化经营,也不能悖逆公益属性。监管责任应当从源头上就体现,不能前期作壁上观、为了高收益而放任高价的苗头,然后再去终端市场充当灭火者的角色。公共自行车位拍出“宝马价”,注定只能有两个逻辑恶果:要么是戕害市民权益,要么是让投资者当了冤大头。

    网民“孙明”:火车站作为公共场所,本应该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应该有让市民放自行车的地方。火车站责无旁贷,不能把公益属性异化为敛财的工具,这违背了为民服务的初衷。而且,高价的背后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服务质量,涨价更像是唯我独尊的霸王条款。对此,相关部门不能坐视不管,应加大对承包者的监管和检查,如此,才能阻止其随意把额外成本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网络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将增限制  网民:退货制度别留死角

    《新京报》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1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等。规范网络购物,是三审稿重要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7日无理由退货的限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网络购物平台需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法制日报》:现有规定中,对网络购物的要求实际高于对实体店的要求。我们现在应该鼓励电子商务发展,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所以,无理由退货可以由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毕竟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对于一些小企业会很难承受。况且还要防止恶意退货。所以,若将草案中“无需说明理由”改为“如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或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七日内退货”会更人性化。

    @舒悦:此次消法草案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但“后悔权”也不能过于绝对,否则,既可能遭到滥用,也会给商家带来损失。因此,草案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进行了明确界定。这一制度较好地平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新消费方式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彰显了契约公平理念。

    □北京一的哥追撞套牌车引热议  网民:忘了法的暴力维权使不得

    《新京报》报道,21日,北京的哥刘师傅与一辆同号套牌出租车飙车追逐,时速一度达100公里,连撞5次后,套牌车被撞爆胎,两车停下。对此,有律师称,公路上追撞套牌车涉嫌违法。

华龙网:被“克隆”的出租车不是先报警而是一路狂飙追撞,这种置他人与自己性命于不顾的行为显然不应被提倡,试想如果出现交通安全事故这种责任谁担得起,况且被追逐的车上还坐着乘客。有效治理使用伪造民用车辆号牌的行为,可以尝试从提高行政处罚力度的途径解决,提高罚金。同时,将“套牌”的违法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上,或许可以从根本上治理“套牌”现象。

    @爱德宝:无论遇到怎样的不公平,当私力救济会伤害另一种公平正义时,绝不能以此种公平的实现而伤害另一种公平正义,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素质的呼唤。

    @刘勋:暴力无法消灭所有的套牌车。套牌车的治理不能依靠刘师傅这样的自我对抗,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与出租车管理公司的制度建设、执行力度、处罚力度、科技应用来实现。另外,还应实行套牌车举报制度,鼓励市民及其他出租车司机举报违法的套牌车,对套牌车司机加大处罚力度。这样,才会令打算套牌者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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