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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入手办好涉刑违纪案件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以下简称涉刑违纪案件)不断增多。由于此类案件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纪检监察机关应从审理和先行处理等案件办理程序入手,做好案件处理工作。

  审理部门适时提前介入,实现关口前移。考虑到涉刑违纪案件一般案情复杂、调查处理时间紧,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实现案件质量保障关口前移。审理关口前移要重点把握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提前介入的条件。一般来说,办案部门应在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调查人已涉嫌犯罪,并已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后,提请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二是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提前介入,可提前熟悉案情,为正式移送审理后的快审快结和顺利移送司法机关打下基础。为此,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实体方面重点审核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已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扎实、数额是否达到司法机关追诉标准等;在程序方面认真审查初核、立案、调查等程序以及办案措施的使用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三是改进工作方式方法。针对提前介入发现的问题,一般采取当面沟通、交换意见等方式,及时向办案部门提出补充证据、完善材料的意见建议。对复杂问题,应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工作合力。

  规范审核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在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情况下,案件正式移送审理后,审核监督要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着力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固定强化证据。针对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相关环节可能出现的变数,严格按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要求,全面审核证据,对可能出现反复的言词证据,要认真审核每个细节,剔除有瑕疵的内容,减少涉案人在被移送司法机关后翻供的可能。二是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错误事实见面程序,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通过审理谈话程序,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了解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三是加强对涉案款物的审核。对涉案款物的审核,应依据案件基本事实,坚持全面、合法原则。对有证据表明涉及犯罪的款物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有证据表明涉及违纪但不涉及犯罪的款物,及时收缴;对取证有困难,但被调查人交代属违纪所得的款物,在重事实、重证据的基础上,为避免行为人通过违纪行为在经济上获得实际利益,既可考虑作为犯罪线索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也可考虑由被调查人写出主动上缴的书面说明。

  积极稳妥做好先行处理工作。实践中,涉刑违纪案件的处理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先行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司法机关先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再据以作出处理。两者相比较,后者程序相对复杂。因为,按照规定,涉刑违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要移交审理,并经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移送,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纪检监察机关据以处理时,审理部门还要进行第二次审理,纪委常委会也要进行第二次集体研究,这样便影响了案件办理效率。因此,对具备条件的涉刑违纪案件,可在移送司法机关前(或同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案情复杂、难以在移送前(或同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的,可先行移送,但应尽量在提起公诉或一审判决前作出处理。此外,还应注意,涉刑违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并不意味着“一送了之”,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随时了解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意见,并主动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意见建议,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官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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