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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编辑:彭超雄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基本案情

  薛某,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薛某所在的村被确定为某省村庄规划编制试点村之一,省财政厅下拨专项资金用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图纸设计由一家规划设计公司负责。在洽谈设计费的过程中,薛某向该公司提出要些“回扣”。图纸设计完成后,薛某实际向该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设计费用,该公司应薛某的要求开具了1.5万元的设计费发票。薛某报销后,将其中的5000元差额占为己有。

  分析意见

  对薛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几种不同意见。我们同意对薛某的行为以贪污违纪论处。主要理由如下:

  薛某违纪时的主体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薛某是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村庄规划编制这一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违纪行为,属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将其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以职务侵占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其进行定性量纪,显然是不合适的。

  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薛某违纪时是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职责,其主体身份符合贪污违纪的构成要件。薛某是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其在履行何种职责的过程中违纪,将直接影响对其的定性和量纪。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据此,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属镇乡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责,不属于村级党务和村民自治事务。薛某请规划设计公司进行村庄规划编制图纸设计,是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村庄规划编制这一行政管理工作。

  薛某占为己有的5000元钱是省政府下拨的村庄规划编制专项资金,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属公共财产范畴。其利用经手村庄规划编制设计费用的职务便利,以“虚开发票”的形式非法占有村庄规划编制专项资金,其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将5000元专项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明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将薛某的行为定性为贪污违纪。(江苏省南通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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