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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连续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案情简介

  江某,中共党员,A市环保局局长。

  在2003至2006年连续4年的11月,江某组织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以年终奖金名义给环保局全体职工(共计50人)发放奖金,每人3000元,奖金来源于环保局收取的未上缴国家财政的部分排污费,4年共计发放60万元。

  焦点问题

  本案中,环保局连续4年用收取的排污费给职工发放奖金的行为跨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实施,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施行日期,对其应如何适用相关规定?

  分析意见

  (一)环保局2003至2006年的行为,属于连续违纪行为,构成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违纪

  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收入的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规定,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归本单位所有的行为。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本案中,环保局违反该规定,截留排污费,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其2003年的行为构成截留国家财政收入错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其2004至2006年的行为构成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违纪。同时,环保局这4年的行为属于连续违纪行为。

  关于此类连续违纪行为如何处理,《党纪处分条例》并未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本案中,环保局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的行为分别发生在《党纪处分条例》实施前后,且根据有关规定均应受到纪律追究,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档次比《党纪处分条例(试行)》重,因此对其应按《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一并定性,并酌情从轻处理。

  (二)环保局2004至2006年的行为,属于连续违纪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违纪

  私分国有资产违纪,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使用、处理的规定。“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经手实施。“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绝大部分职工。

  本案中,由于《党纪处分条例(试行)》并未就私分国有资产违纪作出规定,因此环保局2003年用排污费给职工发放奖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纪,不作处理。其2004至2006年用排污费给职工发放奖金的行为系连续违纪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违纪。

  (三)环保局2003至2006年的行为,属于连续违纪行为,应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违纪定性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行为,是指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行为。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执收执罚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将应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是指执收执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行为。

  本案中,环保局2003年用排污费给职工发放奖金的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条的规定,构成其他财政金融方面的错误;2004至2006年的此类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违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的规定,环保局上述4次行为属于连续违纪行为,且《党纪处分条例(试行)》和《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情节、法定处分没有变化,对其应按《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一并处理。

  (四)对环保局的行为,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并处理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而根据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本案中,环保局行为构成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违纪、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违纪,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并处理。(齐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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