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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机关查办涉案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如何解除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有读者来信反映,纪检机关在查办各级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涉及需解除其职务时,程序较为复杂,一些同志感觉不好把握,并就此提出问题: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解除的方式有哪些?纪检机关在查办此类案件涉及需解除其职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职务解除的方式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免职

  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根据政协章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政协常委会可以根据本级政协主席会议提议,提出免去本级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建议,并提请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在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根据政协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政协常委会可以根据主席会议提议,先行作出免去本级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决定,并报下一次政协全体会议备案确认。

  辞职

  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向本级政协提出辞职。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根据政协章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政协常委会可以根据本级政协主席会议提议,提出是否接受本级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的建议,并提请政协全体会议决定;在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根据政协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政协常委会可以根据主席会议提议,先行作出接受本级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的决定,并报下一次政协全体会议备案。

  此外,解除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时,根据政协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一般亦应由其辞去政协委员职务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职务解除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纪检机关在办理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解除程序时,应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注意做好与相关党委、政协常委会之间的工作衔接。

  关于免职程序的问题

  纪检机关拟免去违纪违法的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如其系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可报本级党委同意后,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通知本级政协党组,或经下级党委通知拟免职人员的该级政协党组,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履行免职程序;如其系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可直接建议下级党委通知拟免职人员的该级政协党组,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履行免职程序。

  关于辞职程序的问题

  鉴于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从本级政协委员中选举产生,根据政协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协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纪检机关收到违纪违法的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递交辞职报告的,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如其系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可书面通知本级政协党组,或经下级党委通知请辞人员的该级政协党组,并同时抄报本级党委;如其系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可经下级党委书面通知请辞人员的该级政协党组,由其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作出是否接受其辞职的决定,其中政协常委会决定接受其辞职的还要报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备案。

  根据办案需要,纪检机关也可按程序责令其辞去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如其拒不辞职的,即应按程序免去其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为有别于正常的干部任免,亦可由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作出撤销其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决定。

  需指出的是,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纪检机关已查实其违纪违法后书面提出辞职的,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所述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均有所不同,办理程序更不宜机械照搬,特别是该规定要求的由党委组织部门与辞职干部本人谈话等程序,在纪检机关这一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已认定其违纪违法、且已充分贯彻和体现党管干部原则的情况下,不宜再由既未参与调查、也不了解情况、又非专门机关的党委组织部门介入审核,更不宜把党管干部原则狭隘地理解为只能由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有关辞职手续。(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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