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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保护信访举报人的思考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让举报者心中无“惑”

——对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保护信访举报人的思考

柴会林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打击信访举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挫伤了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也给当前反腐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于是,面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违法失职行为,举报人难免会存在这样的困惑:如果我站出来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又会如何保护我的权益呢?因此,如何更加有效地对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提高群众对党员干部失职行为的举报积极性,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工作查获腐败线索必须提高的能力。    
  信访举报人权益保护仍存窘困  
  《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保护信访举报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措施不得力,信访举报人一旦受到打击报复,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举报人保护制度分别规定于如《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相关信访类法规制度,条款规定相对比较零散,实用性和操作性不强。  
  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行为难界定。由于对打击报复行为的范围界定仍存不足,相关规定缺乏操作性指引,因而导致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手段呈现出更加隐蔽和多样的特点。如语言威胁、造谣孤立、变相刁难、调整工作岗位,甚至通过其他方式对其近亲属施加压力等,对这些打击报复行为的取证以及惩罚都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信访举报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有些信访举报人对纪检监察机关“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信访举报事项的工作原则认识不清,担心举报的问题得不到重视,往往采取多头举报、越级信访的方式。还有一些信访举报人为了一时痛快,在实施信访举报过程中直接告诉被举报人“我要告你”,这些不仅增大了泄露信访举报信息的可能性,也增加了信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危险性。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维护信访举报人权益,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信访。  
  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信访举报人保护工作机制。  
  当前,我国一些法律法规虽然对公民举报权利作了原则性规定,一些省、市及行业也出台了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定,但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和简单,适用性、操作性和法律权威性都远远不足以支撑制度刚性运行。  
  因此,很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规范保护信访举报人的机构、权利、义务及责任追究制度。比如,修订保护举报人权利的《举报法》,设立信访举报人权利保障的专设机构,完善帮助举报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相关制度等。  
  严格规章制度,规范信访举报归口办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信访举报部门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事项的主体责任制度,制定信访举报归口办理办法;信访部门要严格按照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及网络举报办理工作规程,认真办理举报事项;各机关、部门直接收到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材料要及时移送信访举报部门办理,真正实现信访举报工作归口管理,分级办理。  
  加大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信访举报人权利。  
  进一步严格保密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加强硬件建设和建立健全失泄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举报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条例,严格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控申条例》、《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减少信访件受理过程、转办过程、查处过程以及奖金发放过程中泄露信访举报人信息事件的发生。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一些泄密案件的发生与临时工作人员有关,在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保密纪律教育的同时,对信访件转交转办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同时加强教育和管理。  
  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力,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如经调查属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如给举报人造成物质上、精神上损害的,要依据相关标准,给予一定的赔偿和处罚,让报复者在法律上、经济上、党政纪上都受到严厉的惩罚,增强群众依法举报的安全感。  
  完善举报奖励机制。目前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奖励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实际工作中奖励金额普遍较低,鼓励举报的作用不明显。应加强奖励经费的保障,在《举报法》中制订完善的奖励制度,加大奖励的力度与幅度,及时妥善地做好奖金发放工作。  
  加强宣传引导,强化信访举报人自我保护意识。  
  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引导信访举报人遵守信访举报条例,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一是注意保守秘密。信访举报人在实施举报时应尽可能秘密进行,不能为了一时冲动而泄露举报信息,这样不仅容易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甚至会使被举报人提前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给调查处理工作带来障碍和困难。二是不要多头举报。有的信访举报人抱着有病乱投医的心态,同时向多个单位、部门进行举报,由于有的单位、部门对举报内容没有管辖权,收到举报材料后还要将其转到相关单位和部门,既耽误时间又扩大知情面,容易造成泄密。三是举报要实事求是。举报内容要客观公正,尽可能详尽而准确地提供被举报人的违纪事实和相关证据,以便有关部门能够迅速展开调查。四是坚持实名举报。这样不仅有助于及时查处被举报人,也有利于保护信访举报人,同时还能有效防止诬告、造谣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信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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