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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再监督再检查这篇文章

编辑:李慧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依据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党章规定了纪委三大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行政监察法确定了监察机关六项基本职责。从法理角度讲,纪检监察机关的角色定位、职责界限清晰明确,其职责定性是以人为中心,对监督和监察对象实施再监督、再检查,扮演专门监督、纪律保障的角色。

    然而,在当前深化“三转”的过程中,依然可以看到少数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边界仍然没有明晰,仍然把专门监督变成了直接参与,导致出现了监督范围泛化、监督方式异化、监督作用弱化的现象。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必须针对上述问题,坚持以落实“两个责任”为统领,督促主责部门履职尽责,促进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业,把监督检查重点转移到对主责部门履责情况的再监督和发现问题线索的问责查处上来。

    对下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实施跟踪性的再监督再检查

    监督“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的“牛鼻子”。对此,应当探索建立动态跟单制度,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实施跟踪式的再监督。协助党委将落实主体责任重点任务以清单形式下达给下级党委,同时配套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下达履行监督责任重点任务清单,定期开展抽查,最终对照任务清单,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度低于一定比例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约谈下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严重的进行问责追究。

    对主责部门开展法定监管工作情况实施节点性的再监督再检查

    对主责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应该履行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管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已不再牵头或直接参与,应通过建立“责任清单、问题清单、问责清单”三项清单制度,抓住关键节点实施再监督。

    首先亮出“责任清单”,明确主责部门“必须为”。详细梳理以往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的应由各主责部门承担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管工作,比如公车管理、“三资”监管、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形成“责任清单”,明确监管目标、内容和标准,让主责部门把法定职责担起来。

    其次摆出“问题清单”,防止主责部门“怠作为”。要求主责部门对照“责任清单”开展常态化、过程性的监督检查,发现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督促整改纠正或给予行政处罚,整改或处罚到位方可动态销号。纪检监察机关同时依据“问题清单”跟踪主责部门履职情况,凡发现主责部门怠于履职的,通过履责警示单和监察建议书等形式,及时纠偏示警。

    最后列出“问责清单”,严查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对主责部门移交的需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问题和跟踪发现主责部门存在履责不力、瞒报袒护等问题的,形成“问责清单”,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追究。

    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全程性的再监督再检查

    将党风政风监督中发现的“四风”方面深层次问题,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错作为问题,信访反映集中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等作为协助党委主抓的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纳入纪检监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库,依据项目风险程度、发生频率评估确定重点防控项目,通过事项交办、挂牌督办、提级自办、问责查办四项机制,对主责部门开展风险防控工作的方式、过程、结果等情况进行全程再监督。

    事项交办。以《廉政风险防控交办单》形式将重点项目交办给相关主责部门,由主责部门领受交办任务,结合业务工作,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签字背书。

    挂牌督办。相关主责部门抓好方案落实,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进展情况以及发现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适时跟踪抽查主责部门的履责情况,及时调查核实移交的问题线索,对发现的主责部门履责不到位的问题或主责部门移交的多次催办、拖延整改的问题单位,下发《督查整改通知书》进行督办。

    提级自办。对发现主责部门存在重大廉政风险防控问题和主责部门发现移交的相关单位重大廉政风险防控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介入自办。

    问责查办。主责部门在履责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单位存在问题的,以行政手段督促整改或给予处罚,对其中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和立案审查。对出现重大问题,主责部门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倒查追究相关主责部门的监管责任。

    (刘春晓 葛祥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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