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信访谈话是震慑也是教育

编辑:李慧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2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纪律审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开展的方式,主要有谈话笔录、调取书证物证、实地走访等。其中,谈话笔录则是最基本的常用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信访举报工作在开展初核时,往往只重视对具体事件的核实,而忽视了其教育警示的作用和功效,普遍存在信访谈话笔录“目的单一”的问题,客观上形成了为信访而信访、为审查而审查的现象,淡化了信访举报工作乃至纪律审查工作的教育功能。纪检监察机关应着力扭转这个工作误区,在充分发挥信访谈话笔录的教育功能上下功夫,真正做到拔“烂树”、治“病树”,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

    全面分析充分准备

    在开展初查核实之前,要对所反映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梳理出问题线索,拟出初核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在初核方案中,对谈话对象的范围要区分层次,从领导干部、一般党员、普通群众到其他可能涉及的人员,必须区别不同对象,分别根据其不同身份、职责等因素明确谈话侧重点,紧紧围绕所反映问题罗列出需要弄清的情况,拟出笔录提纲,设定主要问题,做到核实范围不留死角,不打无把握之仗。

    围绕重点抓准细节

    在笔录过程中,一方面,初核人员针对所涉及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等具体情况及其细节,要逐一询问、一问到底、一气呵成,并注意其间的因果、承接等逻辑关系,要善于在谈话过程中发现疑点甚至捕捉到新线索,特别要避免出现询问半途而止,或者重点不突出、缺乏目的性的情况,更不应发生笔录与有关资料不一致、相互矛盾的情况。另一方面,对谈话对象所陈述的情况,应及时组织核实,或搜集相关证据印证,严谨校核。结合实际需要,可以对同一对象作多次谈话笔录,通过反复论证,去伪存真,实事求是地还原客观情况。

    适时开展教育引导

    接受询问的人员出于各种担忧心理,往往会想方设法找各种客观原因,不作真实表述,比如对应答孰是孰非问题表示“不清楚”、“不知道”或“拿不准”等等,避重就轻,甚至编造理由,转移视线,企图蒙混过关。有的涉嫌违纪当事人实际属于明知故犯,也有的确实存在缺乏充分认识的情况,而有的与事件本身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针对这些不同情况,初核人员应当适时智慧地使用好新修订的“两项法规”以及其他纪律规定,通过一定的谈话技巧,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自己或者他人所做事情的性质及影响,最终配合工作组还原事实,这对于提高初核质量是十分有效的。准确指出违纪行为、方式及严重程度,对于涉嫌违纪的当事人而言,本就应该是一次切合自身实际的警示教育。

    严肃执纪勇于担当

    严肃执纪勇于担当。一份高质量的谈话笔录,是高标准初核工作的重要基础。这项工作任务,除了应当注重弄清涉及案件线索的诸多关键因素以外,还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教育内容融合在其中,党员干部需要教育,一般群众同样需要教育引导。然而,这一教育功能在以往的信访初核实践中,甚至在部分纪律审查工作中往往被淡化弱化,有的初核笔录甚至简单到只有三五行字,一问一答,答完后签字了事,毫无拓展,完全体现不出执纪的严肃性,给人的感觉是少数执纪人员的畏难、厌“繁”情绪,这对于身负监督执纪重任的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实则是一种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具体表现,这与新形势下执纪监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要求已经不相匹配,与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也相去甚远。应当说,实施好每一次信访初核,制作好每一次初核的谈话笔录,本身就是在进行党纪政纪宣传警示,对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都具有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作者罗金荣单位:云南省昌宁县纪委)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