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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之十一:违反群众纪律 应当受到党纪处理

编辑:张梅 发表时间:2016-09-02 07:53 来源:湖南日报

 

  漫画/张杨

 

  1 侵犯群众知情权受处分

  【案例1】

  王XX,中共党员,在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任X镇X村村党支部副书记、村主任期间,不公开上级政府支持本村新农村建设资金和企业支持本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情况。村民对此意见很大,强烈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王XX却置之不理。其行为侵犯群众知情权,已构成违反群众纪律。2015年11月,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王XX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第(七)项关于“村级组织要把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的规定,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是应当的。

  对王XX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比2003年条例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新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对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2003年条例将其归入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之中,新条例将其列入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之中,说明中央对维护群众纪律更加重视。第二,对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处理,2003年条例没有单列条款,而是放到兜底条款之中,不明确;新条例单列条款,很明确。第三,对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处理对象,2003年条例规定不明确,新条例规定非常明确,既要对直接责任者追究纪律责任,又要对领导责任者追究纪律责任。直接责任者可以是党员,也可以是党员干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从严”精神。本案中,王XX作为村党支部副书记、村主任,侵犯群众知情权,对没有公开上级政府支持新农村建设资金和企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行为负直接责任,应当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按照2003年条例及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保障群众知情权看起来是小事,实则是大事。保障群众知情权,既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又是我们党赢得人民群众拥护的一个重要方面,还是我们党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侵犯群众知情权,就会背离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就会脱离人民群众,就会严重影响我们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保障群众知情权。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为保障群众知情权,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党的十五大提出关于扩大基层民主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中央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等文件。2006年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1〕21号)中,要求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重视保障群众知情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2015年,党中央把侵犯群众知情权写进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中,这为保障群众知情权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王XX作为村党支部副书记、村主任,理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忘共产党人的初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公开村务,保障广大村民的知情权,促进村民委员会办事公平、公正。他却忘记了自己是党员干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既不按照上级要求公开新农村建设资金和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又听不进广大村民的建议,这是一种典型的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王XX的教训告诉我们,群众利益无小事,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要不忘初心、实践党的宗旨,时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否则,就会背离党的根本宗旨,就会侵犯群众权益,就要受到党纪的追究。

  2 群众诉求能解决而不解决受处分

  【案例2】

  刘XX,中共党员,X县公安局X派出所政治教导员。2014年10月底一天,辖区居民曾XX到该派出所分管户籍工作的刘XX处咨询“非转农”办理情况,刘XX在接待时与曾XX发生争执。同年11月5日,曾XX按照派出所要求将“非转农”申报材料送该派出所审查,刘XX审批后,没有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将申报材料送县公安局复审,而是要求曾XX自己送审,导致曾XX先后9次往返派出所和县公安局之间,至2015年4月还未办理。曾XX因不满X派出所的办事作风,约电视台记者到该派出所暗访,刘XX在接待时,态度冷漠,造成不良影响。刘XX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群众纪律。2015年5月,县纪委、县监察局分别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条文对比】

  刘XX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恰当的。同时,鉴于其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的规定,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也是恰当的。

  对刘XX的上述行为,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应当注意的是,新条例比2003年条例对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第一,将其归入单设的违反群众纪律章节中,更加突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性;第二,扩大了漠视群众正当诉求而予以纪律处分的情形范围。这些说明,党中央更加重视维护群众利益。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均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按照2003年条例和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群众。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党员干部不作为的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党员干部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待群众的“冷漠病”,对群众高高在上颐指气使,面对群众缺乏耐心,对群众的诉求漫不经心,遇事推诿塞责。党员干部不作为,有的是因为能力问题,但更多的还是因为为群众服务的态度问题、责任问题。在他们看来,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拖一拖、缓一缓,哪怕是让群众多跑几趟,顶多是作风上的小事,没啥大不了的。殊不知,这种行为表面上看只是工作态度问题,实质上既是政治立场问题,也是对待群众的态度问题、感情问题。对群众讲不讲感情,这是党员党的宗旨意识强不强的重要体现。

  本案中,群众户籍变更,对户籍民警、分管户籍工作的刘XX来说,只是履职过程中的一件普通“小事”,但对群众来说,却是一件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大事。刘XX身为派出所政治教导员,本应当按照党章要求,做到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他却在工作中表现出冷、硬、横的态度,并一次次刁难群众,导致群众一趟趟来回奔波而误工、费时、误事,最终导致群众不满、造成不良影响。这种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的行为,受到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是应当的。

  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从而恶化党群关系。作为党员干部,应当以刘XX为诫,要践行党的宗旨,把服务群众作为自身的第一职责,努力解决好群众的问题,为群众办好事、让群众好办事。

  3 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受处分

  【案例3】

  张XX,中共党员,2011年8月至今任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3年至2014年,该村申报农户国家种粮补贴9万余元,未将种粮补贴足额发放给种粮农户,而是将一半款项用于村组道路建设。张XX作为该村党支部书记,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群众纪律的错误。2016年3月,X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张XX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关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和补偿、补助费用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贴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的禁止性规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条款的,“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依照2003年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应当的。

  对张XX的行为,新条例比2003年条例规定更为明确。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条例将群众的补贴截留用于其他开支归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新条例将之归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这既体现了纪法分开,又体现了党中央对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力正风肃纪,严厉惩治损害群众利益、违反群众纪律的违纪行为,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同时,也应该看到,一些违反群众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上述案例中,没有将种粮补贴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而是用于村组道路建设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以农户名义申报国家种粮补贴后,没有足额发放给群众,而是截留用于其他开支,在基层个别地方依然存在。虽然补贴没有落入个人腰包,而是用于村组道路建设,但这是一种亟待治理的不正之风,是一种典型的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党中央为提高粮食产量,鼓励广大农户扩大粮食种植面积,陆续出台了种粮直补政策、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等,如2015年农业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基层党组织作为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必须坚决毫无条件地将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基层党组织将申报的种粮补贴移作他用,既影响国家粮食生产政策落实,又降低群众实际获得感和满意度,还严重损害党的形象。虽然冒领的资金用于村组道路建设,但违反党的群众纪律的性质没有改变,是一种侵害群众之利益,树立个人之政绩的行为。村党支部作为基层党组织,理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张XX作为村党支部书记,理应不忘共产党员的初心,做群众的贴心人,把党在农村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带来的实惠。他不但没有落实党的政策,反而变换形式损害群众利益,严重违反群众纪律,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张XX的教训告诉我们,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否则,损害群众利益,违反群众纪律,就要受到党纪的追究。

  ■相关链接

  维护群众纪律

  密切党群关系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联系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

  我们党历来重视严明群众纪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特别强调“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等群众纪律。党的七大修订通过的党章将“为人民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写入其中。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又把群众纪律作为“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党政干部做到关心群众生活,以平等态度对人,同群众打成一片。改革开放后,十二大以来的党章都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一项基本要求。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和群众联系,中央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重视党同群众的联系,2012年12月党中央制定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自上而下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都强调遵守群众纪律、维护群众利益。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九章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对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经营自主权、侵害群众知情权行为等作出了处分规定。这些都表明,我们党对群众纪律越来越重视,对维护群众利益的力度越来越大,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理越来越严厉。

  我们党之所以如此重视严明群众纪律。首先,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工人阶级来源于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是天然的“鱼水”关系、同盟关系。党的性质宗旨决定必须严明群众纪律。其次,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实际出发,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这是我们党适应新形势面对新挑战的需要。要全面从严治党,就必须加强纪律建设。群众纪律是党的六大纪律之一,党的群众纪律的好坏,事关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事关党群干群关系,事关党的执政之基的巩固。第三,是新时期党在农村工作的需要。我们党在新时期执政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损害党群关系的违纪现象。这些不良现象都从根本上违背了我们党的宗旨,破坏了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制止这些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严厉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湖南省委出台了九条规定,并积极开展“雁过拔毛”专项治理,重点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处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并对典型案例在《湖南日报》、三湘风纪网等媒体上曝光,党风为之一新,民心为之一振。

  “得众者得国,失众者失国”。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就必须遵守群众纪律,维护群众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我们党的执政根基才会牢固,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才会长期兴旺发达。

  (撰稿人/张泽军 李良勇 罗艳 华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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