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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编辑:蒋伟 发表时间:2018-08-02 15:3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问: 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答: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对这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符合三个方面的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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