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通报7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近日,新宁县纪委通报了7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1.安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王必柳违纪案。经查,王必柳在任安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安山乡林业站副站长、站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从事退耕还林异地整改项目,获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40008元;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职,对李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未受到法律追究,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工作纪律,对该乡洪合村扶贫对象重新识别不精准,负有领导责任。2018年4月23日,王必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县政法委副科级干部邓洪元违纪案。经查,邓洪元在任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玩忽职守,对2013年5月王某违规办理户籍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4月20日,邓洪元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县巡田乡中星村支部书记蒋重先违纪案。经查,蒋重先在任巡田乡中星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犯有如下错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该村农村电网改造费149160元未入村财务账,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将该村剩余爆破火工产品提供给村民蒋某,用于其养猪场挖掘水井及平整场地。2018年4月23日,蒋重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县一渡水镇拱桥村原支部书记李中富违纪案。经查,李中富在任一渡水镇拱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县帮扶单位拨付的扶贫工作经费17200元,未入村财务账,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该村违规将扶贫工作经费10000元分片到人,用于支付帮扶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来村检查、指导工作及走访贫困户时的伙食开支及村干部的误工补贴,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分脱贫户补助1600元,李分得400元。2018年4月23日,李中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县一渡水镇拱桥村支部委员李月香违纪案。经查,李月香在任一渡水镇拱桥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村秘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县帮扶单位拨付的扶贫工作经费85200元,未入村财务账,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该村违规将扶贫工作经费10000元分片到人,用于支付帮扶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来村检查、指导工作及走访贫困户时的伙食开支及村干部的误工补贴,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分脱贫户补助1600元,李分得400元。2018年4月23日,李月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县一渡水镇拱桥村支部书记李朝柏违纪案。经查,李朝柏在任一渡水镇拱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县帮扶单位拨付的扶贫工作经费85200元,未入村财务账,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该村违规将扶贫工作经费10000元分片到人,用于支付帮扶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来村检查、指导工作及走访贫困户时的伙食开支及村干部的误工补贴,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分脱贫户补助1600元,李分得400元。2018年4月23日,李朝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县一渡水镇拱桥村支部委员曾小英违纪案。经查,曾小英在任一渡水镇拱桥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计生专干兼出纳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县帮扶单位拨付的扶贫工作经费85200元,未入村财务账,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该村违规将扶贫工作经费10000元分片到人,用于支付帮扶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来村检查、指导工作及走访贫困户时的伙食开支及村干部的误工补贴,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分脱贫户补助1600元,曾分得400元。2018年4月23日,曾小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新宁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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