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通报7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近日,新化县通报7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1.科头乡竹山村原党支部书记肖吉贵、罗初春、村党支部书记黎亦民虚报套取项目资金问题。经查,肖吉贵、罗初春、黎亦民在任职期间,于2014年至2015年,采取虚开发票方式,套取种养业扶贫资金90000元,套取国家公路项目资金8800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开支;于2016年,以村民曾某某等16个农户的名义,虚报双季稻种植面积,套取国家双季稻补助资金21000元,用于村级日常开支。2018年5月,肖吉贵、罗初春、黎亦民(时任村文书)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洋溪镇集星村党支部书记邹庆锋、原村委会主任邹高平违规操作扶贫项目等问题。经查,2017年,邹庆锋违规将该村种养产业扶贫资金73.96万元平均发放给2015年、2016年已脱贫户(26户88人,每人1700元)和2017年预脱贫户(74户295人,每人2000元),未按贫困户实际种养情况发放。邹高平在任职期间,长期在外经商,未参与村事务管理,未履行村委会主任职责,对上述问题发生存在严重工作失职。2018年6月,邹庆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邹高平(非党)被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3.白溪镇吴美村原党支部书记吴文璜、村委员会主任张六山、村委会委员兼文书胡佐来、村扶贫专干陈铁华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等问题。经查,吴文璜、胡佐来、张六山、陈铁华在任职期间,于2018年1月,截留应发给该村14户贫困户的种养业扶贫资金80850元,将其中51380元平均分配给全体村民,其余29470元入村账用于环境整建工作支出;于2017年,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脱贫攻坚突出问题集中整改工作中,对脱贫攻坚政策不熟,对贫困户识别不准,致使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吴某丰、刘某某等人未及时清退到位;于2017年,在协助人民政府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监管不严、履职不力,致使该村贫困户吴某丰将其获得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指标以6000元的价格私自转让给非贫困户吴某连。鉴于事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2018年5月,吴文璜、胡佐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六山(非党)、陈铁华(非党)受到全镇通报批评处理;时任驻村干部龚朝辉对该村脱贫攻坚工作履职不力、把关不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奉家镇坪上村原党支部书记奉石华、村委会主任奉承志、村委会委员兼文书奉在勤虚报冒领等问题。经查,奉石华、奉承志、奉在勤在任职期间,于2011年至2013年,将村集体公益林补偿款4088.2元转入奉在勤个人直补存折,账外用于村级接待开支;于2018年2月,以虚造花名册发放方式,从村级财务账中套取2014年至2016年村集体公益林补偿款11228元,用于公路维修及日常开支。此外,奉石华还于2016年违规收受易地扶贫搬迁户奉某升所送红包礼金2000元;于2011年违规收受危房改造户奉某礼、奉某秋等人所送红包礼金800元;于2014年至2016年,违规以其本人和妻子名义向民政部门申请困难救济,获得自然灾害救济补助2000元。2018年7月,奉石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奉承志、奉在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文田镇原桥坪村党支部书记罗孝忠挪用扶贫资金问题。经查,2014年9月,罗孝忠将2014年稻田养鱼专项资金10万元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于偿还公路欠款。2018年7月,罗孝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水车镇米家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谭力立贪污侵占问题。经查,谭力立于2011年,私自截留村民杨某某危房改造资金2000元据为己有;于2014年,违规收取罗某某办理医保手续费1100元据为己有。鉴于谭力立已于2017年12月因违反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8年6月,谭力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7、天门乡林业站副站长刘银先、县林业局森林病虫害检疫防治站站长樊国强、县林业局林权办副主任康碧辉、荣华乡林业站站长张吉平工作失职问题。经查,刘银先在担任荣华乡林业站长期间,于2002年对荣华乡原栗树村退耕还林项目验收中,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村集体茶场144亩通过验收,从而导致原栗树村长期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樊国强、康碧辉、张吉平在刘银先之后相继担任荣华乡林业站站长,对于原栗树村违规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以及截留2012年至2016年度村民公益林补贴款用于村级开支,存在监管不力、工作失职行为。2018年6月,刘银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樊国强、康碧辉、张吉平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新化县纪委监委)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