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3号)、《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含管理区工委和管委会,下同)、省直和中央驻湘有关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脱贫攻坚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实施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省负总责
第四条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 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抓好全省脱贫攻坚目标确定、组织动员、监督考核,制定全省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出台重大政策举措,完善体制机制,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省性共性问题。统筹使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完善省级领导联县指导帮扶制度,每名省级领导联系一个贫困县,推动全县脱贫攻坚。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向中央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完善扶贫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明确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和涉农资金整合要求,确保扶贫投入与全省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
第六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脱贫攻坚工作的整体推进,建立健全脱贫攻坚考核、贫困县约束、督查巡查、贫困退出、扶贫资金整合、驻村帮扶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评估。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脱贫攻坚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做好全省农村贫困统计和动态监测,及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省直和中央驻湘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部署,逐一对照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落实脱贫攻坚各项任务,做到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保障、扶贫工作优先对接、扶贫措施优先落实,认真抓好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工作,做到不脱贫不脱钩。省委组织部负责落实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的有关规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八条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核查监督。省纪委对全省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实施制定管理办法、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市县落实
第九条市州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脱贫攻坚牵头抓总。督促域内各县市区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负责脱贫攻坚“五个一批”等重点工作的推进,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负责落实市州领导联县包乡驻村办点制度,组织市直部门机关干部开展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负责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进行抽查复核。市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向省委、省人民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条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确保乡村两级和县直部门责任制落实。负责制定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配置和整合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 政策措施;具体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配备、推进实施等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要精心选派驻村工作队,确保贫困村驻村帮扶全覆盖,并扩大非贫困村驻村帮扶范围;全面组织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结对帮扶,确保结对帮扶全覆盖。加强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管理和考核,着力解决工作中“挂虚名、走形式、图简单”的问题。
第十二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及时准确釆集和录入扶贫对象信息数据,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 强化正面典型引领,抓好反面典型警示,让干部掌握政策、群众知晓政策,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五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整顿提升软弱涣散贫困村党组织。
第十六条县级政府要强化规划引领,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四章乡村实施
第十七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将脱贫攻坚各项任务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坚持公正公开,严格工作程序和标准,组织开展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扶贫对象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准确釆集录入和更新扶贫对象信息数据,扎实做好精准扶贫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监督贫困村、贫困户选择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所有扶贫开发项目在乡镇、村公示,严格项目验收;加强各类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管,确保扶贫资金真正用于脱贫攻坚工作。
第十九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加强扶贫政策宣传,引导形成扶贫济困、勤劳进取的社会风尚,激发广大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加强村支两委队伍建设,增强其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
第二十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驻村工作队负责制定村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计划,协助乡镇做好扶贫政策宣传、组织发动、贫困识别、贫困退出及数据釆集等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户到人。
第五章合力攻坚
第二十一条完善对口帮扶工作机制。继续组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常德市、岳阳市、郴州市对口帮扶湘西自治州龙山县、泸溪县、永顺县、花垣县、古丈县、保靖县、凤凰县,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和醴陵市对口帮扶沅陵县、邵阳县、新化县和炎陵县。对口帮扶双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具体负责,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帮扶方应当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帮扶投入;被帮扶方应当主动对接,整合用好资源。省教育厅负责实施教育扶贫对口帮扶行动计划,组织优质学校帮扶带动贫困地区薄弱学校(教学点)提高办学水平;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省三级医院与贫困地区县级医院、县级医院与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实行一对一帮扶。各市州、县市区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乡镇之间、乡村之间的对口帮扶。
第二十二条驻村帮扶单位要强化脱贫攻坚工作责任,选派优秀干部开展驻村帮扶,选优配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应当紧盯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三条驻湘军队和武警部队应充分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脱贫攻坚,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技能培训,开展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委员会将脱贫攻坚作为监督重点,每年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或专项视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支持脱贫攻坚。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开展调查研究, 积极建言献策,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力倡导国有及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建立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制度,深入开展村企共建、“万企帮万村”、“巾帼扶贫”等活动,引导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吸纳就业、捐资助贫,开展技能培训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等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志愿行动,开展扶贫调研、助教支医、科技推广等帮扶行动,广泛动员公民个人参与扶贫。引导广大社会成员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人华侨及海外人士,通过爱心捐助、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形式参与扶贫开发事业。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省直部门和中央驻湘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省直部门和中央驻湘单位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表彰一批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个人,每两年表彰一批扶贫系统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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