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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省贫困退出验收实施方案

编辑:祝萌琎 发表时间:2018-04-02 10:24 来源:湖南省扶贫办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国开办发〔2017〕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 施意见(试行)》(湘办〔2016〕3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 贫困退出验收目的
    通过验收,检查评估市州、县市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情况,确保年度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程序完整、结果真实,切实做到真脱贫、脱真贫,使脱贫成效获得群众认可,经得起实践 和历史的检验。
    二、 贫困退出验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数据准确、结果公正的原则。贫困退出验收由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组织实施,并对贫困退出的真实性负责。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验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评估核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县摘帽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验收和评估检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摘帽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和评估核查,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项评估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贫困人口脱贫验收
    (一)验收对象。各县市区按照《关于下达2017年减贫人口指导性计划的通知》(湘扶领办发〔2017〕2号)文件要求确定的脱贫人口。
    (二)验收标准。贫困人口脱贫验收以户为单位,按照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饮水安全达标、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的标准执行,具体验收标准见《贫困户脱贫验收表》。
    (三)数据采集。按照验收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入户调查,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釆集填报。
    (四)验收流程。贫困人口脱贫验收按照村民主评议、贫困户确认、村级公示、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字、乡镇入户核实、乡镇公示上报、县市区抽查复核、市州评估核查、县市区批准公告的流程进行。
    1.村民主评议。根据贫困户脱贫验收标准,由村民小组推荐,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小组,通过民主评议 方式确定全村拟脱贫户名单,评议组长、村委会以及驻村工作队队长(无驻村工作队的不签)分别在《贫困户脱贫验收表》上签字或盖章。
    2.贫困户确认。村组干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符合脱贫条件的贫困户签字认可。帮扶责任人签字确认。
    3.村级公示。确定拟脱贫户名单后,在贫困户确认的基础上,由村委会在公示公告栏、群众集中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拟脱贫户公示无异议后,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同意该户脱贫的,在贫困户脱贫验收表中签字,并以村为单位填写《贫困户脱贫验收送审表》报乡镇汇总。
    5.乡镇入户核实。对村级上报的拟脱贫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等相关人员,对照验收标准,逐户验收并填写《贫困户脱贫验收表》。
    6.乡镇公示上报。乡镇将拟脱贫户名单在乡镇公示公告栏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签字确认后报县市区扶贫办。
    7.县市区抽查复核。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县直相关部门组成抽查复核工作组,对各乡镇拟脱贫人口随机抽取 20%-30%的比例开展复核。抽查复核人员填写《贫困户脱贫验收表》并签字确认,将表格及相关资料报县市区扶贫办汇总,对达标的贫困户名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下统称为系统)内标识为“脱贫”。
    8.市州评估核查。2017年12月10曰前,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按照3%至5%的比例,从贫困村、非贫困村随机抽取各县市区标识“脱贫”的人口进行实地核查。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核查结果进行审定,并将评估核查情况及结果汇总报省扶贫办备案。
    9.县市区批准公告。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市州核定的脱贫人数,对达到脱贫标准的,批准退出并公告;未达到脱贫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查处理,县市区扶贫办在系统内做“脱贫回退”处理。
    四、贫困村退出验收
    (一)验收对象。各县市区按照《关于核实确认2017 年贫困村退出计划的通知》(湘扶领办发〔2017〕19号)文件核实上报的退出村。
    (二)验收标准。贫困村退出验收按照“一个确保、两个完善”标准执行。
    “一个确保”,即确保贫困村综合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为“否决指标”。
    “两个完善”,评分指标10个,总分100分,具体验收及计分标准见《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得分280 分为达标。
    (三)数据采集。《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的数据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县市区扶贫办收集交乡镇监测填报。其中:扶贫、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提供贫困村综合贫困发生率数据,组织或经管部门负责提供村集体经济收入数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村级道路相关数据,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安全饮水相关数据,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相关数据,教育部门负责提供教育保障政策及相关数据,卫计、人社、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医疗保障政策及相关数据,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安全保障相关数据,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及兜底数据,组织部门负责提供村级基层组织建 设数据,卫计部门负责提供医疗服务设施(村卫生室)相关数据,农业、扶贫部门负责提供产业发展相关数据。
    (四)验收流程。贫困村退出验收按照村自主申请、乡镇监测上报、县市区审核审批、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签字、市州核查、县市区退出销号的流程进行。
    1.村自主申请。对照贫困村退出标准和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村支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出申请。
    2.乡镇监测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行业部门提供的数据,对贫困村的“一个确保、两个完善”情况进行监测,填报《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提出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在乡镇、村公示公告栏和群众集中地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签字后报县市区扶贫办。
    3.县市区审核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拟退出的贫困村逐村调查摸底核实,填写《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交县市区扶贫办汇总,报县市区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并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签字。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在《贫困村退出签字表》上签字(按照《关于做好脱贫退出“三签字”工作的通知》(湘扶领办发〔2017〕28号)文件执行,下同),县扶贫办在系统中标识“贫困村出列”,并报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
    5.市州核查。2017年12月10日前,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拟退出贫困村按 30-50%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及结果报省扶贫办备案。
    6.县市区退出销号。经市州核查后,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县扶贫办在系统中取消出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继续帮扶。
    五、贫困县摘帽验收
    (一)验收对象。检查评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7个: 祁东县、吉首市、双牌县、江永县、宁远县、鹤城区、洪江市。
核查评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5个:茶陵县、炎陵县、石门县、桂东县、中方县。
    (二)验收内容。贫困县摘帽检查(核查)主要评估综合贫困发生率,参考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和群众认可度三项指标,检查(核查)脱贫攻坚部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安排等情况。
    (三)验收流程。按照县市区申请、市州初审、省级检查(核查)、公示报批、摘帽退出的流程进行。
    1.县市区申请。贫困县党委、政府对照贫困县摘帽验收 内容进行自评(数据预报到2017年12月30日),形成自评报告,于2017年11月30曰前向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递交《贫困县摘帽验收审批表》和《贫 困县摘帽签字表》,并递交相关佐证资料。
    2.市州初审。2017年12月10日前,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摘帽县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在《贫困县摘帽签字表》上签字确认, 并撰写初审报告,主要包括验收内容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县市区申请报告、自评报告、签字表、审批表等文件资料作为附件上报。
    3.省级检查(核查)。2017年12月10日至12月30 日,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按照资料审核、实地评估检查(核查)、综合分析的流程进行。
    ①资料审核。省扶贫办对市州提交的贫困县退出初审报告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贫困发生率两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初审报告合格且建档立卡系统内贫困发生率低于2%的拟摘帽县,安排实地评估检查(核查)。
    ②实地评估检查(核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成评估检查(核查)工作组,釆取抽样调查、重点抽查、村组普查、座谈访谈等相结合方式,开展实地检查(核查)和第三方独立评估;第三方评估每县抽取20个村左右,入户问卷调查1000户左右;分别撰写实地检查(核查)报告和第三方评估报告。检查(核查)工作组综合实地检查(核查)情况、第三方 评估情况,提出贫困县退出检查(核查)结果建议,填写 《贫困县摘帽验收审批表》,撰写分县实地评估检查(核查) 报告,连同其他相关资料报省扶贫办。
    ③综合分析。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检查(核查)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析测算拟摘帽县的综合贫困发生率,对于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脱贫人口错退率低于2%,贫困人口漏评率低于2%,群众认可度高于90%的贫困县,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建议;对于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但脱贫人口错退率高于2%,或贫困人口漏评率高于2%,或群众认可度低于90%的县,由所在市州、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整改,于1个月之内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按程序退出;对于综合贫困发生率高于2%的,不予退出。
    4.公示报批。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初步确定拟摘帽县名单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天。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
    5.摘帽退出。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摘帽县名单,由省委书记、省长在《贫困县摘帽签字表》上签字审定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县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2018年2月底前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 请专项评估检查,专项评估检查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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