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的通知》(财农〔2017〕11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宗委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 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7〕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按照一定的量化指标及考核标准,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专项用于扶贫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的全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考核范围为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非贫困县市区(包括管理区)。
第二章原则和依据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适当奖励。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扶贫、财政部门反映资金、项目管理及扶贫成效的有关数据;
(四)县市区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县市区扶贫部门项目公开公示、规划设计、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釆购、项目实施及验收相关资料;
(七)各级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
(八)各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督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内容及指标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下达、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投入。主要评价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总量。
(二)资金下达。主要评价资金下达进度和补助到户资金发放两项指标,其中,资金下达情况主要评价县市区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是否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到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补助到户资金发放情况主要评价到人到户的资金是否通过“一卡通”发放。
(三)资金监管。主要评价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日常资料上报情况。
(四)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贫困人口减少、精准使用等情况。
(五)加减分指标。包括加分指标(机制创新、工作宣传) 和减分指标(违规违纪)。
第六条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保持总体稳定。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可根据扶贫工作形 势和要求变化对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各县市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专家、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并从市州抽调部分人员直接组织实施省级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区财政、扶贫部门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 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自评报告、佐证材料和 本县市区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报至省财政 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择机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各县市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
第五章结果及应用
第九条对各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量化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290分)、良好(280分, <90分)、及格(260分,<80分)、不及格(<60分)。
第十条对县市区的评价完成后,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应将评价结果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县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各地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各市州财政局、扶贫办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 市州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市州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共同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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